廣東省建設教育協會是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為全廣東建設教育工作服務的,由建設教育有關部門、學校、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是建設教育主管部門的助手,具有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建設教育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
- 縮寫:GDPACE
- 地點:廣東省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團結組織全省建設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工作諮詢和社會服務,積極推動教育改革,為建設行業培養高素質的人才,發展社會主義建設教育事業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建設教育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 縮寫為GDPACE。
第二條廣東省建設教育協會是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為全廣東建設教育工作服務的,由建設教育有關部門、學校、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是建設教育主管部門的助手,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團結組織全省建設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工作諮詢和社會服務,積極推動教育改革,為建設行業培養高素質的人才,發展社會主義建設教育事業服務。
第四條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思想,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作風。
第五條本會接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地址是廣州市廣園中路景泰直街6號建設大廈。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從我省建設行業實際出發,探索建設教育的規律和特點,制定工作規劃,開展學術研究,提高教育工作管理水平和學校(培訓中心)教學水平。
(二)對建設教育工作中共同關心的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協作交流,向領導機關提供諮詢和建議,指導會員單位的研究協作活動,開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學成果的評價。
(三)加強縱橫向聯繫和對外交流,組織廣東省內各建設教育單位與省外有關單位進行教育協作、經驗推廣和信息交流,爭取與國際接軌。
(四)接受建設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全省建設系統專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勞務人員進行繼續教育、資格培訓和崗位培訓。
(五)組織編寫職業資格培訓、崗位培訓、勞務資格培訓的教學大綱、教學計畫和培訓教材,編輯出版建設教育刊物和資料,提供教育、教學諮詢。
(六)經有關部門審核備案,表彰、獎勵在教育研究、本會活動及在為建設教育事業服務的各項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建設教育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建設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經濟技術及其他社會服務事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九)建立廣東建設教育信息庫,實現全省建設教育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主要由團體會員即單位會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邀請吸收少量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依法建立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或本會授權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授權的機構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報本會認可;
(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徵得本人意願,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特邀為個人會員;
(四)由本會或本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有關信息和資料,並優先在本會編印的刊物或資料上發表論文或總結;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決定,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主動與兄弟協會交流與協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如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顧問;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五)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如需留任,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或授權的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業務主管部門的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熱心教育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各種業務活動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的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4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3000元;
(三)單位會員:每年2000元;
(四)個人會員:每年50元。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