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

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是廣東省建設廳批准建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其會員是廣東省地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市政路橋、工程機械設備安裝、建築裝飾、工程監理、工程總承包、建築材料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以工程建築為對象的培訓機構和省內的地區建築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
  • 總部地點:廣東
  • 性質: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 宗旨: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是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本安全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
安全協會基本任務是:組織交流建築安全施工和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與經驗;開展諮詢服務,轉播行業信息,研討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上崗工人培訓,提高企業安全生產和管理素質。收集安全信息和有關資料,組織編輯、出版建築施工安全方面的刊物,開展建築領域方面的專家、學者行業考察和交流,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社會現狀和發展趨勢,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提供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的平台。
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安全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處下屬的培訓考核部、技術服務部和財務部處理各項業務。

協會章程

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章程
(2015年1月20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英譯名: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縮寫為:CISAGD)。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廣東省建築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與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科研單位、勞動用品生產廠家、施工機械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安全監督機構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組織,是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組織交流安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與經驗;研討安全生產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進建築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保護職工在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
第四條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是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協會接受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建築施工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與強制性標準;
(二)組織地區間的交流與協作,及時交流省內外建築施工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和科學技術,為會員單位以及施工企業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
(三)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的工作研究,探討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理論和實踐,探索建築施工安全的科學技術,為建築施工安全行業主管部門決策及制定行政與技術法規提供信息和依據,並當好參謀和助手。
(四)參與或組織編制、修訂建築施工安全技術規範;負責組織建築安全技術、設施與產品的評審、鑑定、推廣與展示;
(五)組織實施安全培訓教育,推進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防護知識的普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評價、安全文明工地的評審等;
(六)收集、分析和交流省內外建築施工安全政策法規、安全信息和有關資料,組織編輯、出版建築施工安全方面的期刊、教材和音像等;
(七)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或授權進行建築施工安全統計和發布建築安全信息,組建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網站,提高專業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制定建築施工安全行規、行約,依據行規、行約加強會員單位的管理,監督會員單位的行為,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加強同省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跨省學習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
(十)組建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專家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一)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與技術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監督工作的機構和單位;有關設計、科研、大專院校等部門、單位;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房屋開發等企業;安全防護用品生產廠家以及從事安全管理、監督、研究、教育等方面工作的個人,承認本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經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即可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協會的有關規定;
(三)在建築施工安全工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我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費繳納標準:
(一)會長單位:10000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8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7000元/年;
(四)理事單位:6000元/年;
(五)一般會員單位(其中特級企業:5000元/年,一級企業:4000元/年,二級企業:3000元/年,三級企業:2000元/年)。
(六)地級以上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會員單位:2000元/年;其它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會員單位:1000元/年;
(七)個人會員:1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等。會員代表、理事或常務理事、監事均從會員中產生。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並向會員通報。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會員單位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秘書長一名,副會長、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立相關職能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築施工安全領域內有較高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副會長原則上應從常務理事單位推選產生。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名譽會長、顧問。凡是在本協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較高影響的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為協會工作。經理事會通過均可聘為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住建廳審查同意,並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稿經2015年1月20日二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