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政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6月22日,是省建設廳城建處主管的省級市政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市政行業協會
- 成立於:1989年6月22日
- 主管單位:省建設廳城建處
- 類型:省級市政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受建設廳委託,制定本行業各類標準、規範和檢查辦法;組織指導本行業技術和人才培訓及再教育;協調行業之間經營開發,做好技術諮詢和交流;開展國內外行業之間的技術、信息交流;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受建設廳委託,負責對本行業的施工資質進行審查,開展行檢(包括施工、在建工程質量檢查和全省市政優良樣板工程的評優以及全國市政金杯示範工程獎、國優工程推薦評比和污水處理先進單位推薦工作)、行評工作。協會剛成立時有46個會員單位,發展至今已擁有會員單位220多家,會員單位包括有全省各市城建、市政行業的主管部門、市政設施施工企業和養護維修單位、市政行業的設計院,以及市政材料檢測單位、污水處理、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設備廠家。
協會下設9個專業委員會:施工、設施管養、質量、給水安裝、排水(污水處理)、城市道路照明、培訓、科技與設計、市政材料檢測專業委員會。
為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為行業發展作貢獻,利用協會本身資源,省市政行業協會於2001年建立了市政行業專家庫。專家隊伍結構龐大,目前擁有專家210多名,其中包括研究員、博士、博士後。市政材料檢測、市政行業和給排水計量認證評審專家、QC診斷師。有給排水;給排水結構(特種結構),環境工程、環境技術、垃圾處理,市政建設道路、橋樑與隧道、路橋結構、岩土、公路橋樑,建築高級工程師等等。專家庫里的這一批專業技術人才,為協會和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智力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廣東省市政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Guang Do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是G.D.M.E.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廣東省各市、區、縣從事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給水(含水廠、泵站、管線)、排水(含污水、廠、泵站、管線)、路燈、捷運、輕軌、垃圾處理廠(場)等市政工程的施工、維修、管理、設計和市政檢測等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市政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實行行業管理,發展繁榮市政工程事業,在政府與企事業之間起橋樑的紐帶作用,並積極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願望,為本行業提供各種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惠福西路375號大院內六樓。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研究探討我省市政建設事業的改革發展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法規。
二、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組織指導本行業技術、管理人才的培訓和繼續再教育,提高職工素質
四、組織行業內部企事業橫向經濟聯合與技術合作,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之間經營開發技術合作中的有關事宜,組織業務諮詢、技術和管理的交流。
五、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承擔省市政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對全省市政企事業單位升級、資質審查和每年資質年審的前期諮詢調研,並提出審查意見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備案,組織全省市政行業評選省級市政優良樣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評選優秀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組織企業誠信評價。
七、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包括技術、經濟管理標準、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頓、直到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關措施。
八、開展國內外市政工程行業有關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和市政工程經濟的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國內外市政工程技術協作和市場信息的交流。
九、發展與國外同行業民間市政工程行業的聯繫、開展技術、信息交流。
十、組織市政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十一、編輯出版刊物、資料,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全部是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
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白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為其他會員提供工作方便和開展活動方便;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3500費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
投票的方法進行);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
預結算方案;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提議;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改變和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能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全文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
[每屆不得超過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
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各專業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給予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費用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