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

2022年9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
出台背景,修訂信息,主要內容,

出台背景

 散裝食品在購進、貯存和上架銷售等的過程中存在不同生產日期混淆銷售、標籤標識不明、易於二次污染等情況,容易帶來食品安全隱患。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食品安全法》,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對散裝食品交易行為以法律形式進行了規範,明確了散裝食品經營者的法律義務。2017年,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專門針對散裝食品的經營特點,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有效措施督促經營者落實主體經營責任,進一步拓展和延伸食品經營行為規範的內涵,推動經營者經營行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階。《規範》於2017年9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原《規範》於2022年8月31日有效期屆滿。經評估,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對原《規範》進行了簡易修改,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繼續實施。

修訂信息

本次僅對原《規範》作簡易修改,一是將原實施主體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變更為市場監督管理局;二是將生效時間修改為2022年9月1日。對該規範的其他內容未做修改。

主要內容

《規範》包括了許可項目、禁止經營、場所要求、設備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和散裝熟食製品的特殊要求、標識要求、生產日期、稱重標籤要求,貯存標識、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批發經行銷售台賬記錄、不合格散裝食品退市、依法處置和解釋許可權、施行日期等內容。並對經營者提出了具體的經營規範要求,主要如下:
一是對直接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提出具體要求。要求“由專人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操作時必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以避免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二是對經營散裝熟食製品和散裝酒提出具體規定。要求申請時要提交與掛鈎生產單位的合作協定,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登記證複印件。對銷售現場製作的裱花類蛋糕和燒鹵熟肉提出了設定專間的規定及專間設施設備的具體要求。對散裝酒的標籤提出了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或小作坊登記證號及散裝白酒標註酒精度的要求。
三是強化公示牌和標識牌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籤都是印刷在包裝紙上,而不是印刷在產品合格證上,因此要求散裝食品經營者“不得直接用標註內容不齊全產品合格證代替公示牌”,要求散裝食品經營者“在外包裝、容器外或貨架、貨櫃等顯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標示牌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事項”。而如糕點店、飲品店等現場製作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非即時消費食品,顧客已經清晰了解其製作地點和製作者的名稱,可以僅標示其食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這也是針對現實情況,方便經營者的一個規定。
 四是要求散裝食品經營者“應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分區銷售”。對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要求“必須在公示牌上標註最早的生產日期及其保質期限”,進一步避免消費者在選購散裝食品買到過期或臨近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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