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是1998年12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委辦[1998]124號
【發布日期】1998-12-12
【生效日期】1998-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粵委辦[1998]124號
【發布日期】1998-12-12
【生效日期】1998-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委辦〔1998〕124號)
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98年12月12日
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
《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98年12月12日
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及時處理民眾信訪反映的重大問題,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信訪大要案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要排查出信訪大要案,下達有關市,由各市黨委、政府指定領導成員包案處理,限期解決。
第三條信訪大案是指群體性上訪、反映問題涉及面廣和久拖未決的案件;要案是指涉及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案件。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列為信訪大要案處理:
1、到省集體上訪人數較多或同一問題多次到省集體上訪或者集體上訪行為激烈的信訪案件;
2、到北京集體上訪的信訪案件;
3、中央國家機關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辦的重要信訪案件;
4、涉及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信訪案件。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列為信訪大要案處理:
1、到省集體上訪人數較多或同一問題多次到省集體上訪或者集體上訪行為激烈的信訪案件;
2、到北京集體上訪的信訪案件;
3、中央國家機關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辦的重要信訪案件;
4、涉及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信訪案件。
第四條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對領導包案責任制實行動態管理。各市包案不得少於3宗,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下達的大要案不到3宗的,由各市自行排查。辦結一宗,註銷1宗。有新的大要案發生,排查1宗,追加1宗。每半年清理總結一次。
第五條各市在接到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大要案的10日內,落實包案領導,明確辦結期限,報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
領導包案處理的大要案,原則上要在三個月內辦結。辦理結果書面報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不能按時辦結的,要說明情況,並每月上報一次辦案進度,直至辦結。
領導包案處理的大要案,原則上要在三個月內辦結。辦理結果書面報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不能按時辦結的,要說明情況,並每月上報一次辦案進度,直至辦結。
第六條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要加強對信訪大要案辦理情況的檢查、督促,及時通報各地辦理大要案的情況。對久拖不決,推卸責任的,要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