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概況
廣東省家電商會於2004年4月28日在廣州成立。
廣東省家電商會是由從事家用電器的製造商、經銷商、供應商(含外商、台港澳地區和外省投資的企業),以及與家電行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科研、設計、檢測、教育和行業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本商會依法享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
商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國家有關家電行業的方針、政策,通過推行各種形式的交流和經貿活動,共商發展大計,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推動會員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品牌影響,協調市場策略,創造發展契機,樹立廣東家電行業整體形象,最大限度地最佳化配置全省家電資源,促進全省家電行業快速、健康發展。
目前,商會擁有316家從事家用電器生產、經銷、科研、檢測的大中型企業和行業骨幹企業。這些會員單位2010年度產品的銷售總額已超過4600億元,產品遠銷世界210多個國家和地區。這些企業包括有2010年度產品年銷售額超過1100億元的美的集團,年銷售額超過600億元的TCL集團和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年銷售額超過300億元的格蘭仕集團,年銷售額超過100億元的康佳集團、創維集團、萬寶集團、海信科龍電器公司和志高空調等特大型企業。有外商、台商、港商和外省來廣東投資的艾美特電器(深圳)有限公司、威利馬電器製造公司和廣東長虹電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業;有“德豪潤達”、“萬家樂”、“萬和”、“康寶”、“華帝”、“容聲”、“蜆華”、“明可達”、“威王”等一大批著名品牌企業,也包括了國內外授權確認的電器試驗檢測和認證指定檢驗權威機構的中國電器研究院、中國家電研究院、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和國家日用電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等單位,以及廣州番禺沙園集團、廣州松進經貿公司、順博家居電器公司、東莞時尚電器公司、廣東海外聯商業有限公司等一批知名的家電經銷商。
商會章程
廣東省家電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定名為廣東省家電商會。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廣東省家電商會是由從事家用電器的製造商、經銷商、供應商(含外商、台港澳地區和外省投資的企業),以及與家電行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科研、設計、檢測、教育和行業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本商會依法享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國家有關家電行業的方針、政策,通過推行各種形式的交流和經貿活動,共商發展大計,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推動會員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品牌影響,協調市場策略,創造發展契機,樹立廣東家電行業整體形象,最大限度地最佳化配置全省家電資源,促進全省家電行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主管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五條 本商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商會辦公地點: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白雲路48號輝煌大廈C座6D、6E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任務是促進廣東省家電行業形成一個生產、行銷、科研更加緊密合作的體系,引導行業贏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和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出口企業做好在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互動,認真應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以及“337”調查,維護行業和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單位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單位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單位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單位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依法開展行業發牌認證、評優評獎等活動,增強會員單位的誠信和守法意識,強化行業品牌意識;
(九)開展行業商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商會;
(三)在本商會上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企業,其生產或經銷的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和有3C認證,生產和銷售規模達到一定水平。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商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三)由本商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接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和活動;
(二)在本商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商會提供的法律、質監、商檢、經貿等諮詢服務和各種商情信息;
(四)享有對本商會的工作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當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本商會給予幫助;
(六)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出國考察和經貿推介工作;
(七)取得參與本商會組織一切活動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生產經營和工作經驗等信息。
第十三條
(一)會長單位除每屆資助商會50萬元會費外,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除每屆資助商會15萬元會費外,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6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願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本商會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主任簽名確認,會後向會員單位公告,並抄報業務指導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企業的入會和對會員單位的處分,提議對會員單位的除名;
(八)聘任和解聘秘書長,決定本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商會秘書長提出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本商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本商會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設會長和執行會長各一人,副會長和執行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定期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研究處理重要會務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做出的各種決議和工作安排,負責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
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
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商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按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本商會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商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商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
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本商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商會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商會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