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

廣東省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是廣東省為充分發揮學校現有體育場館設施的功能,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分為:總則、開放條件與開放對象、組織管理、開放辦法、收費與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
廣東省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學校現有體育場館設施的功能,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體育場館是指本省公辦性質的各級各類學校用於體育教學、訓練、競賽、課外體育活動的室內外體育場館及其配套設施。
本省其他性質的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符合開放條件的學校在保障正常教學、訓練、競賽、課外體育活動以及學校其他各項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
第二章  開放條件與開放對象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校,可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
(一)具備一定體育場館設施條件,體育設施完好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
(二)學校所在區域內缺乏公共體育場館設施。
第五條 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對象主要是學校周邊社區居民和社會團體組織。
第六條 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的學校,應將開放的體育場館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按隸屬關係報教育、體育、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計畫,制定指導性和扶持性政策,鼓勵和引導開放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各級教育、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牽頭組織成立由相關單位參加的領導機構和工作小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並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級物價、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收取的費用予以規範管理。民政、工商、稅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學校做好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將所轄區域內的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納入工作計畫,幫助協調有關開放事宜。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應積極協助學校共同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有序地引導民眾進校鍛鍊,教育社區居民(村民)愛護設施、注意安全、遵紀守法
第十二條 開放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建立開放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和完善資產、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開放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四章 開放辦法
第十三條 開放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自行管理、與街道社區聯合管理、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管理、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等方式實施開放工作。
第十四條 開放學校除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和寒暑假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外,有條件的學校每天開放時間應不少於2小時。
第十五條 開放學校應向社會公示開放時間、開放項目與收費標準。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因各種原因需要暫停開放的,應提前向社會告知。
第五章 收費與使用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可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管理,並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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