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粵匯發[2002]137號
【發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2002-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試點辦法
(粵匯發[2002]137號 2002年12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外匯管理的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試點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外匯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等,在中國境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設立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包括:在境外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收購、參股境外企業;將境內資產的相關權益注入境外企業;國家允許的其它投資方式。
本辦法所稱投資主體是指具備境外投資能力的設在廣東省內的國有獨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金融、保險、證券類公司除外。
本辦法所稱外匯局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以下簡稱“廣東省分局”)及轄內分局、中心支局。
第三條投資主體以貨幣資金進行境外投資,應首先使用自有外匯。當自有外匯不足時,可申請以人民幣購買外匯投資。
第四條投資主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手續。
第五條廣東省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廣東省境外投資的購匯總量內,重點保證國家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援外項目的用匯需求。對開發國外資源、帶動出口或者減少進口、獲取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以市場服務、科技研發為目標的境外投資項目的用匯儘量給予支持。對其它項目原則上要求以自有外匯投資。
第六條廣東省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授權試點批覆,負責管理轄內投資主體的境外投資,並授權轄內分局、中心支局辦理轄內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匯兌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第七條投資主體到境外投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並建立健全了境外投資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且該投資主體在近2年的經營中無外匯管理重大違規記錄,以往的境外投資項目已在外匯局登記備案。
第八條投資主體向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一、《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見附表1);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主體出資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生產性項目,應附國家計委對可研報告的批覆檔案);
三、最近一個年度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附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五、以貨幣資金出資的,提供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應提供現匯賬戶使用證和申請日現匯賬戶餘額對賬單;使用商業外匯貸款,應提供投資主體與貸款行簽訂的貸款意向書、貸款行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外貿發展基金外匯貸款等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該項政策性貸款的批准檔案;對擬以人民幣購匯投資的,應將有關情況在《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表》中註明。
六、以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出資的,提供投資所用實物、無形資產等的清單及其價格資料。
七、國家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應當提供國務院的批准檔案,援外項目應當提供外經貿部下達的援外任務書。
八、外匯局視情況要求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初審上述材料合格後,將有關材料上報廣東省分局。廣東省分局審核上述材料合格後,出具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覆檔案。
第九條投資主體對境外投資企業增加投資,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金來源外,須參照上述第八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第三章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管理
第十條外匯局對境外投資實行外匯登記制度。
投資主體應在外經貿部門頒發《境外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見附表2);
二、外經貿部門頒發的《境外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投資企業的章程、契約;
五、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構成及人員名單;
六、廣東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覆檔案;
七、視情況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投資主體須在境外投資項目正式註冊成立後6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外匯局備案:
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已經外匯局登記確認);
二、境外投資企業的註冊登記證書;
三、境外投資企業賬戶開立情況,包括開戶銀行及賬號;
外匯局審核後,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記載上述情況。
第十二條境外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的,投資主體須在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及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一、境外投資企業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合資合作方式發生變化;
二、境外投資企業的增資或減資導致註冊資本、投資總額發生變化,或持股比例發生變化;
三、境外投資企業設立、收購、參股新的投資項目的;
四、境外投資企業有上市、合併、分立的;
五、其它變更行為。
外匯局審核後,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記載上述情況。
第十三條境外投資企業發生股權轉讓,投資主體將境外資產或者權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其它投資主體的,該項交易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60個工作日內,出讓方應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境內受讓方應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外匯局審核後,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記載上述情況。
第十四條投資主體以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進行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在獲得境外投資主管機關批准之後60個工作日內,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匯回境內的,投資主體應在60個工作日內將入帳通知或者結匯水單報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審核後,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記載上述情況。
第十五條境外投資企業因破產、解散、被責令關閉或期滿終止營業等事由需要註銷,其投資主體須於批准後6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及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到外匯局辦理註銷外匯登記手續。外匯局註銷登記時,收繳《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第四章境外投資匯兌管理
第十六條境外投資項下的外匯支出主要包括:
一、設立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出資,包括前期開辦費;
二、收購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包括為獲得排他性收購權利而支付的押金;
三、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或收購境外合資方股權有關的外匯資金;
四、其它外匯支出。
第十七條上述境外投資項下的外匯支出,投資主體應持書面申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到外匯局辦理資金匯出核准手續;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簽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投資主體據此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嚴格依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內容為投資主體辦理售付匯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投資主體境外投資項下的外匯收入包括:
一、境外投資企業匯回利潤;
二、境外投資企業減資,投資主體匯回應得外匯資產;
三、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權後匯回應得外匯資產;
四、境外投資企業清算,投資主體匯回應得外匯資產;
五、其它外匯收入。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收到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利潤,可以向外匯局申請保留現匯,存入經外匯局批准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但需納入賬戶最高限額管理。 其它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投資主體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以實物進行境外投資的,按海關監管貿易方式和出口收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外匯局對投資主體的境外投資行為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投資主體須在外匯局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境外企業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經營情況的文字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違反本辦法進行境外投資的,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投資主體將境內資產或者權益注入到境外機構的,比照境外投資管理。投資主體應在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擬注入的資產或權益應進行評估,境外投資的金額不得低於評估值,涉及國有資產的,需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履行資產評估及確認程式。
第二十四條本試點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廣東省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