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在中國境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設立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包括:在境外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收購、參股境外企業;將境內資產或相關權益注入境外企業;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reform of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Fujian Province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2002-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

2002-11-20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在中國境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設立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包括:在境外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收購、參股境外企業;將境內資產或相關權益注入境外企業;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本辦法所稱境內投資者是指從事境外投資的福建省轄內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外匯局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簡稱“福建省分局”)及其所屬分、支局。
第三條福建省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投資購匯總量控制實際用匯規模,重點保證國家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援外項目的用匯需求;對於開發國外資源、帶動出口或者減少進口、獲取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以及市場服務、科技研發為目標的境外投資項目在用匯上給予優先支持。其他項目原則上以自有外匯進行投資。
第四條境內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應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如自有外匯資金不足時,可以借用國內外匯專項貸款、境外商業貸款或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
第五條福建省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授權,負責轄內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並授權所屬分支局辦理轄內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匯兌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第六條境內投資者到境外投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有持續良好經營的紀錄,並建立、健全了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且該投資主體在近2年中無重大違規記錄。
第七條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進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1、《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營業執照副本;
4、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5、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外匯賬戶登記證、近期外匯賬戶對賬單或境內投資者與銀行簽訂的貸款意向書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批准檔案;
6、國家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應當提供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援外項目應當提供外經貿部下達的援外任務書;
7、外匯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局初審上述材料合格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全套材料上報福建省分局。福建省分局審核上述材料合格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覆》(見附屬檔案2)。對擬以人民幣購匯投資的,應將有關情況在《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表》中註明。
第九條境內投資者內境外投資以及其他投資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管理
第十條境外投資實行外匯登記制度。
境內投資者應在外經貿部門頒布《境外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申領《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1、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2、外經貿部門頒發的《境外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4、境外投資企業的章程、契約;
5、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構成及人員名單;
6、福建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覆》;
7、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在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向境內投資者頒發《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見附屬檔案3)。《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由福建省分局統一印製和頒發,境內投資者據此辦理境外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收支業務時,必須核驗其《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第十一條對同一境內投資者在境外有多個投資項目的,外匯局應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中分別予以登記;多個境內投資者共同投資一個境外項目的,外匯局向主要的境內投資者頒發《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第十二條境內投資者應於境外投資項目註冊登記後60個工作日內,將境外投資企業的註冊登記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三條境外投資企業發生以下情況的:
1、境外投資企業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合資合作方式發生變化;
2、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或減資導致註冊資本持股比例發生變化;
3、境外投資企業設立、收購、參股新的投資項目;
4、境外投資企業有上市、合併、分立的行為;
5、其他變更行為。
境內投資者須在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及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境外投資企業因破產、解散、被責令關閉或期滿終止營業等,其境內投資者須於批准後6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及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到外匯局辦理註銷外匯登記手續,繳交《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第四章境外投資匯兌管理
第十五條境外投資項下的外匯支出主要包括:
1、設立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包括前期開辦費;
2、收購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包括項目相關的保證金等;
3、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或收購境外合資方股權的外匯資金;
4、其它外匯支出。
第十六條上述境外投資項下的外匯支出,境內投資者應持書面申請、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到外匯局辦理資金匯出核准手續;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簽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境內投資者據此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買外匯或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應當依據資本項目外匯核准件的內容為其辦理售付匯。
第十七條境外投資項下的外匯收入包括:
1、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2、境外投資企業減資,境內投資者應得外匯匯回;
3、境外投資企業中方向合作對方轉股應得外匯匯回;
4、境外投資企業清算,境內投資者應得外匯匯回;
5、其它外匯收入。
第十八條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可以在經外匯局批准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予以保留,並納入賬戶最高限額管理,也可以結匯。
其他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境內投資者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第十九條境內投資者以實物進行境外投資的,應事先向外匯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在投資實物出境後,憑出口報關單和《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出口不收匯核銷手續。外匯局核銷部門應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上註明實際核銷情況。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外匯局對境外投資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境內投資者須在外匯局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境外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企業違反本辦法進行境外投資的,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境內投資者投資於境外房屋、土地等經營性不動產且不需設立相應境外機構的,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境內投資者將境內資產或者權益注入到境外機構的,比照境外投資管理。境內投資者應在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企業登記手續,擬注入的資產或權益應進行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需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及確認程式。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施,福建省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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