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宗旨
將醫院、醫師、醫藥公司、病人、病人家屬和設備供應商密切聯繫在一起,貫徹執行國家醫療衛生政策、法令。推動地中海貧血防治技術發展,為廣大的地中海貧血患者服務。協會各項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地中海貧血防治協會,英文名稱是: Thalassaemia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一)是從事地中海貧血研究、教學、醫療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二)是跨地區、跨部門的全省性學術性組織、非營利性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將醫院、醫師、醫藥公司、病人、病人家屬和設備供應商密切聯繫在一起,貫徹執行國家醫療衛生政策、法令。推動地中海貧血防治技術發展,為廣大的地中海貧血患者服務。協會各項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廣東省衛生廳及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衛生廳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駐地在廣州市廣州大道北1838號南方醫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在會員單位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要求,協助各級政府部門進行地中海貧血的宣傳、預防與治療等專業工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二)組織會員對地中海貧血進行科學研究、技術培訓、學術交流、技術諮詢與出版;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地中海貧血管理及技術諮詢;
(四)廣泛溝通醫院、醫師、醫藥公司和設備供應商、媒體之間的聯繫,開展國內、外技術合作與交流。
(五)設立地中海貧血技術人員的培訓基地和全省地中海貧血協作網路。
(六)在網際網路上宣傳地中海貧血防治的知識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凡與地中海貧血有關的管理、科研、教學、銷售、醫療衛生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四)凡與地中海貧血有關的專家、學者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五)凡從事本職工作具備中級技術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從事本專業五年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從事地中海貧血藥商、設備供應商及管理人員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有優先參加協會各類技術培訓和各項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有科技協作權利;
(四)有優先獲得協會技術刊物、通訊資料的權利;
(五)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協會提供學術、技術信息,提供人才交流信息;
(七)組織與參加通訊報導。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04年9月2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