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實施方案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自然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嚴控新增圍填海
  (一)嚴格新增圍填海項目報批。
  根據《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自然資規〔2018〕5號)的具體分類和規定,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
  屬於國家重大戰略項目涉及新增圍填海的,由項目所在的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圍填海申請及報批材料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審核。符合審批條件的用海,由省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聯合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
  用海報批材料按照自然資規〔2018〕5號文的材料要求準備。單個圍填海項目同時涉及新增圍填海造地和歷史遺留問題的,按照新增圍填海造地項目審批程式辦理,報批材料還應包括《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7號)要求的相應區域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材料。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監總隊〉,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做好政策銜接。
  國發〔2018〕24號文下發前,已取得用海批覆或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但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圍填海項目,由項目所在的沿海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將項目用海批覆檔案或出讓契約報省自然資源廳匯總後上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國發〔2018〕24號文下發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覆或未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新增圍填海項目,一律終止審批或出讓程式。其中,屬於國家重大戰略項目的,按要求重新辦理用海審批手續。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未核減的地方年度圍填海計畫指標一律作廢。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
  (三)制定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清單及處理方案。
  根據自然資源部統一部署完成的圍填海現狀調查結果,結合圍填海專項督察情況,由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全省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清單,形成調查報告及成果數據,按程式報自然資源部。
  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自然資規〔2018〕5號文要求制定本市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初步處理方案,於2019年4月底前報省自然資源廳,由該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全省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備案之前,選址在已填海成陸區域且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近期和中期投資建設項目,按照“成熟一個、處置一個”的原則,由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資規〔2018〕7號文要求制定具體處理方案,與相關附屬檔案一併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該廳審查通過並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前,要於每季度第三個月5日前將本市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進展情況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要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全省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年度處理情況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監總隊〉,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妥善處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圍填海項目。
  國發〔2018〕24號文下發前已完成圍填海的,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圍填海工程進展情況,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節約集約利用,並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圍填海面積,並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確需繼續圍填海的,由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意見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審查通過並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廳函復提出圍填海的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具體按自然資規〔2018〕7號文有關要求實施。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依法處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項目。
  省自然資源廳要根據自然資源部《圍填海項目生態評估技術指南(試行)》《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複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等要求,組織沿海有關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生態評估報告和生態保護修複方案,並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涉及違法違規圍填海的,海洋執法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按照自然資規〔2018〕5號文要求依法拆除;經評估,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不得新增圍填海面積,按照節約集約利用要求和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程式辦理用海手續。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海監總隊〉,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六)規範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審批。
  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要最佳化海域審批流程,簡化海域使用論證內容。用海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執行。
  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申請由沿海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直接受理,報經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核。應報國務院批准的項目用海,由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報送自然資源部。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用海,由省自然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將批覆檔案上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選址在已填海區域且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單個近期或中期投資建設項目,在生態評估報告和生態保護修複方案通過評審後,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將具體處理方案和項目用海申請一併報送省人民政府。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組織開展圍填海生態修復。
  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組織開展圍填海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所涉項目或區域的生態保護修複方案和“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組織開展生態修復。集中連片或相鄰的圍填海工程,原則上應組織開展整體生態修復。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生態修復工作成效進行督促檢查。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堅決制止新增違法圍填海
  (八)堅決查處新增違法圍填海。
  嚴厲查處未批先填、少批多填、擅自改變用途或位置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重大違法用海案件實行掛牌督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不定期公布重大違法案件處理情況。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海監總隊〉、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建立跨部門協作執法機制。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及海洋執法部門要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等監測手段,通過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加大對新增違法圍填海的打擊力度。各級海洋執法部門要抓緊建立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業務聯繫工作機制,做到執法與行政審批信息實時互通。各級各相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違法圍填海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同級海洋執法部門。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海監總隊〉、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各縣級人民政府)
  四、加快海洋生態保護修復
  (十)嚴守海洋生態紅線。
  嚴格保護和監管已劃定的海洋生態紅線,對非法占用紅線區域的圍填海項目,由所在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清理。嚴格落實《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廣東省海洋生態紅線》管控要求,落實海洋生態紅線責任考核、監督檢查、監測評估等制度,確保海洋生態紅線區面積不減少、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標準不降低、海島現有砂質岸線長度不縮短。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全面加強現有海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建設,強化濱海濕地保護與恢復。新增一批海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將廣東大鵬灣等亟需保護的重要濱海濕地和重要物種棲息地納入保護範圍。對保護區範圍內的濱海濕地實行嚴格有效保護,對經批准徵收、占用並轉為其他用途的,要依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按1∶1的比例恢復或重建。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二)嚴格海岸線保護。
  全面落實海岸線“占補”制度。加強實施《廣東省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嚴格落實岸線分類分段功能管控要求,確保嚴格保護岸線長度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生態功能不降低。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沿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三)強化海洋生態整治修復。
  2019年至2021年,省財政每年安排5億元專項資金,用於海岸帶整治修復和近岸海域污染監測防治。沿海市、縣要加大財政投入,做好資金保障。積極推進美麗海灣建設、千裏海堤生態化、自然岸線修復、濱海濕地恢復、魅力沙灘打造等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繼續推動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強化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經批准新增圍填海項目要同步明確生態保護修復措施,由項目所在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監督落實。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各縣級人民政府)
  五、強化保障措施
  (十四)落實主體責任。
  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是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本方案工作要求,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完善工作機制,依法分類處置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加大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力度,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責任單位: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各縣級人民政府)
  (十五)明確部門職責。
  省各有關部門要提高對濱海濕地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圍填海管控意識,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溝通,形成管理合力。省自然資源廳要切實擔負起保護修復與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責任,牽頭建立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濱海濕地保護和圍填海管控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各方面力量,加大保護和管控力度,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等有關部門)
  (十六)推動公眾參與
  通過網站、報紙、雜誌、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導相關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定期發布濱海濕地保護信息,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及時回應公眾關切,提升公眾保護濱海濕地和海洋生態的意識,促進公眾共同參與、共同保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責任單位:省各有關部門,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各縣級人民政府)

政策解讀

 為深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切實加強圍填海管控,有效保護海洋自然資源環境,我省制定出台《廣東省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照《廣東省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粵辦函〔2018〕360號),解讀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2018年7月14日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對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圍填海管控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國發2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台本方案。方案對加強新增圍填海管控、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等作了進一步細化。方案的實施對促進廣東省陸海統籌綜合管理,構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完善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努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都有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目標
  方案實施將全面加強我省濱海濕地保護,切實轉變“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嚴格管控圍填海活動,有效解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努力實現保護海洋自然資源,有效改善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
  三、主要內容
  《方案》一共分五個部分,分別包括:嚴格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堅決制止新增違法圍填海、加快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強化保障措施等內容。
  《方案》按照依法行政原則起草,並在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下,按照國家《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圍填海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政策:
  (一)明確新增圍填海的管理。《方案》明確除國家規定的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重大戰略項目由項目所在沿海地級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作為國家重大戰略項目開展圍填海審核的材料,省政府轉省自然資源廳會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的,由省政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
  (二)規範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方案》對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清單及處理方案、妥善處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圍填海項目、依法處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項目、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審批等進行了具體的規範,指導各地對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妥善處理。
  (三)細化海洋自然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對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大陸海岸線保護,全面落實海岸線“占補”制度,強化海洋生態整治修復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提出了具體的細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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