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創新人才促進會

廣東省創新人才促進會

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的省級社會組織。

本會旨在讓創新成為一種習慣,秉持開放、創新、包容、共享的價值理念,致力於為社會各界全方位培養、培育、培訓、團結、引進、使用各類創新人才,促進創新人才與產教融合,為廣大會員和各類創新人才在各方面發展提供諮詢服務平台、交流合作平台、創新創業平台和研究諮詢平台,致力於成為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創新人才發展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創新人才促進會
  • 外文名:GUANGDONG INNOVATIVE TALENTS PROMO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ITPA
  • 類型:社會組織
組織架構,理念使命,職能定位,職能服務,業務單元,章程內容,

組織架構

創促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顧問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創新發展研究院(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創新創業學院和各專業委員會組成。
中聯部原副部長、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理事長馬文普先生;原國家人事部副部長、中國人才研究會會長徐頌陶先生;原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院長、中國人才研究會副會長王通訊先生任創促會名譽會長;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徐曉林教授任創促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王玲博士任創促會秘書長。
創促會秘書處是廣東省創新人才促進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下設綜合部、會員部、會展部、國際部和新媒體運營中心。

理念使命

協會願景:“成為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人才發展平台”
協會使命:“讓創新成為一種習慣”
核心價值觀:“開放、創新、包容、共享”
開放Open:思維理念的變通開放、行為模式的高效開放、管理方式的實用開放、規章制度的靈活開放、培養計畫的全面開放、人才政策的共贏開放。
創新Innovation:全面提升思維水平特殊性創新、知識能力階級性創新、研發技術突破性創新、組織管理針對性創新、文化氛圍開放性創新、市場環境國際性創新。
包容Inclusion:海納百川,有容乃大。預擺脫陳舊繁瑣,需立足自身、放眼當下,在容納新穎理念、新奇事物、新銳項目、新式文化背景的前提下,推陳出新,革故鼎新。
共享Sharing:促進文化地域性共享、促進信息全球性共享、促進技術行業性共享、促進人才實時性共享、促進理念開放性共享。

職能定位

創促會始終堅持技術創新與產教融合,通過要素聚合、資源整合和價值融合,為廣大會員和各類人才創新創業發展提供資訊服務平台、交流合作平台、創新創業平台和研究諮詢平台。

職能服務

創促會的主要職能與服務包括:
1. 暢通信息交流渠道,提供精準高價值的行業資訊
2. 創新政企合作模式,構建政府與會員間溝通橋樑
3. 聚合創新創業要素,構築良好創新創業生態體系
4. 整合國內外創新資源,促進創新人才交流與合作
5. 促進創新成果轉化,提升創新主體合作與成果套用水平
6. 傳播創新理論與方法,推動創新型人才培養實踐
7.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創新實踐國際化
8. 開展創新人才研究,推動創新人才巨觀發展和微觀實踐
9. 開展創新人才系統測評,提供第三方人才評價服務
10. 開展行業調研,提供行業發展研究報告
11. 根據客戶委託,提供定製化創新解決方案
12. 提供創新、創意、創業發展的智庫諮詢服務
13. 配合政府職能轉變,承接政府委託開展相關領域公共服務事務

業務單元

根據ITPA創促會發展情況和業務拓展需要,已經發展或將要發展的業務單元。
  1. 創新發展研究院
  2. 領導力發展中心
  3. 人力資本評價中心
  4. 套用心理學發展中心
  5. 國際文化交流中心
  6. 國學研修中心
  7. 會展中心
  8. 創新創業學院
  9. 公共服務事務所
  10. 新媒體運營中心
  11. 中智聯精英俱樂部
  12. 人才港創業服務中心
  13. 中國創新人才大數據中心
  14. 創新人才發展基金管理中心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促進會名稱:廣東省創新人才促進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Innovative Talents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ITPA。
第二條:本促進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廣東省從事創新人才團體和個人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縣省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促進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共同實現中國夢,團結引領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促進行業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人本服務、誠信服務;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自我規範、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協調,促進會員合作共贏、和諧發展;加強創新人才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為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促進會的業務主管機關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簡稱省民政廳)。本促進會接受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與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促進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東莞莊一橫路13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業務範圍:
1. 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2. 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行業經營活動的爭議;
3. 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論證諮詢,反映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合理訴求事項,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4. 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創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橫向業務合作,拓展創新人才交流服務領域;
5. 開展創新人才資源開發理論研究和學術成果交流,組織開發創新人才交流服務新產品並推廣套用;
6. 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7. 參與創新人才交流服務行業技術標準的論證,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8. 對違反行業促進會章程、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行業自律措施,並告知政府有關部門;
9.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本行業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10. 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促進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對創新人才交流事業發展有貢獻的企事業單位;
2. 經廣東省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簡稱各級人社部門)批准發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並在廣東省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簡稱各級工商機關)登記註冊、實際從事創新人才交流服務業務的各類創新人才機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
3. 經廣東省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簡稱各級民政部門)批准登記並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級創新人才交流社團組織。
第九條:單位會員入會程式:
1. 提交單位申請入會審核表;
2. 由本促進會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提出意見,報會長批准後成為本促進會準會員,待理事會通過會員名單後方可獲得本促進會會籍;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促進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在本促進會會刊、網站上宣傳會員風采,展示產品、成果優先權;
3. 向本促進會申請法律援助和權益保障等服務優先權;
4. 參加和申辦本促進會活動權;
5. 參加國際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時可申請經費補貼權;
6. 獲得本促進會工作信息權;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行規行約,誠實守信地開展創新人才中介服務業務;
2. 遵守本促進會章程,執行本促進會決議,完成本促進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3. 維護行業信譽,不搞欺詐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有條件的會員資助本促進會活動經費;
5. 積極宣傳本促進會宗旨,參加本促進會的各項活動;
6. 向本促進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修改或終止本促進會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
3. 審議本促進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審議本促進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4. 審議本促進會年度財務預、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5. 決定設立本促進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申請人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7. 選舉、罷免本促進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8. 選舉、罷免本促進會常務理事;
9.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人選的聘任或者解聘;
10. 審議本促進會內部管理制度;
11. 決定本促進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促進會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會費收取標準、會費繳納時間和方式:
1.會費收取標準
(一) 會長
(二) 常務副會長
(三) 副會長
(四) 常務理事
(五) 理事
(六) 會員單位
2.會費繳納時間和方式: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每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性繳足當年會費。繳納方式為現金或匯入本會對公帳戶。
第三十二條: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5年2月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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