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路學會成立於1976年7月16日,是廣東公路交通行業科學技術學術性的社會團體。學會團結、組織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圍繞交通工作大局,積極開展學會各項工作,努力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加速實現公路交通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作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路學會
- 成立時間:1976年7月16日
- 性質:交通行業科學技術學術性社會團體
- 主要榮譽:“省級學會之星”
- 地點:廣東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公路學會於2011年3月29日進行換屆選舉,在第七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115人,常務理事38人,涵蓋我省公路交通行業從事科研、教學、設計、施工、監理、監督、生產、管理、諮詢等單位。本屆正理事長為陳冠雄,常務副理事長石國彬,副理事長黃成造、洪顯誠、汪曉天、劉剛亮、李晉峰、尹良龍、陳見周,秘書長譚羨群。學會目前擁有道路工程、岩土、交通工程、橋樑工程、隧道、汽車運輸、築路機械工程、公路養護工程八個專業委員會;有團體會員單位28個,個人會員5894名。他們在為我省公路交通建設發揮了重大作用,並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多年來,省公路學會在中國公路學會和省科協的指導下,在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心、支持下,經過歷屆理事和廣大會員的共同努力,已經在組織建設、會員發展、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業績。學會於2005年被中國科協評為全國“省級學會之星”;2001年第三屆廣東省優秀科技期刊評選活動中,我會與省交通集團、交通科技情報站聯合主辦的《廣東公路交通》榮獲三等獎。此外,學會還在1996年被中國公路學會評為學會工作先進集體。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公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縮寫為GHTS)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領域的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和非營利的全省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發展公路交通科學技術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動員和團結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交”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創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服務”的精神,以人為本,民主辦會,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依法維護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交通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路27號1015室 郵編5101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公路交通科技領域的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編輯科技書刊,促進學科發展,推動科技進步;
(二)加強與國內外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交流;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識,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成果和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
(四)組織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託,承擔科技諮詢、工程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及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鑑定,技術標準、規範、手冊及其它技術性檔案的擬定或制定、編寫、審定;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及其它科學技術服務工作;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六)發現和舉薦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公路交通領域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七)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擴大社會影響,增加社會效益;
(九)各分科專業委員會的任務是:
⒈ 在本學科領域內積極完成本章程所規定的主要任務;
⒉ 組織專業學術交流及科普工作,推動專業科技發展,出版論文集;
⒊ 接受委託、組織重大科技問題的研究,負責審查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的論文或報告,並提出人選建議;
⒋ 向本會推薦榮譽會員、單位會員;
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十)為了實施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自願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自願加入本會的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條件
從事公路交通事業,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願意支持並參加本會學術、技術活動,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良好信譽和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五) 個人會員條件
1.會員: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或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專畢業從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從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學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公路交通部門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2.資深會員:具有教授、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正高)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的科技工作者,在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本專業有顯著成績。
凡具有高級職稱的會員,可被認定具有晉升資深會員資格。
3.榮譽會員:從事公路交通工作30年以上的會員;對我省公路交通事業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領導同志;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名的曾擔任本會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的同志。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從事公路交通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團體,由單位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審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
1.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2.資深會員:由本人申請並經本會兩名資深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審核後,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3.榮譽會員: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審議通過,即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
1.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技術及其它各項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技術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諮詢服務;
4.優先獲得委託本會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等活動;
5. 根據本會理事候選人的條件和分配原則,推薦本單位的代表為理事候選人;
6.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個人會員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會議、展覽會、諮詢、培訓、科普等各類學術、技術活動;
3.優惠獲得本會主辦並通過本會征訂的學術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可免費獲得本會主辦的通訊信息類刊物。會員可在同等優先的原則下,在本會主辦的刊物和會議上發表論文;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利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單位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協助本會開展相關學術、技術活動和科普活動,動員和支持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和撰寫論文;
3.協助做好本單位會員的組織管理工作,並積極開展學術活動;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開展的各類學術、技術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按專業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名稱為“廣東省公路學會╳ ╳ ╳ ╳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性的非法人組織,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其辦事機構行政上受掛靠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有專業委員會的管理和成立條件,另行制定工作條例。
專業委員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產生。
理事會民主協商產生主任、副主任、秘書。主任、副主任、秘書產生的名單報本會核准,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委員會任期5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的換屆同步。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理事單位會費。(一)常務理事所在單位、企業會員(團體)單位為一個繳費單位,每年15,000元人民幣;(二)理事所在單位,教學的會員(團體)單位為一個繳費單位,每年5,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9日第七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