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路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路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辦法
  • 編號:粵府[1994]111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 性質:檔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公路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4]11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公路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交通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1994年9月21日
廣東省公路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公路建設,擴大公路容量,決定在本省範圍內開徵公路基礎設施增容費(以下簡稱公路增容費),作為我省公路建設專用的一項資金來源,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凡新購買或自行組裝使用的小轎車、吉普車、22座(含22座)以下麵包車、1.5噸以下雙排座客貨兩用車和機車(兩輪、三輪),在辦理落籍入戶前必須繳納公路增容費;外省轉戶到我省落籍入戶的上述車種落籍入戶前也必須繳納公路增容費。
公路增容費每輛車只繳納一次。
第三條 前條規定車輛的購買者或使用者是公路增容費的義務繳費人(以下簡稱繳費人)。
第四條 以下車輛免徵公路增容費:
(一)各種類型的貨車,22座以上大型客車。
(二)外國政府駐粵機構、國際金融組織自用車輛以及國際機構贈送車。
(三)防洪防汛指揮車、森林防火指揮車、救護車、消防車、法院、檢察、公安部門設有固定裝置的囚車。
第五條 公路增容費徵收標準,國產車輛按購車價格的3%計征;進口車輛按到岸價加進口環節各項稅後的組合購車價的3%計征。
第六條 公路增容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廳負責,並由各市、縣交通局(委員會)負責徵收。具體工作可委託各市、縣交通部門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代收,並可在徵收車購費的同時徵收。
繳費人購車後,應憑購車發票(進口車憑購車發票、進口貨物證明書)到車輛落籍地的交通部門繳納公路增容費,並由交通部門發給“公路增容費繳納憑證”(憑證由省交通廳統一制發)。“公路增容費繳費憑證”是辦理車輛落籍入戶手續的必備證件,凡應繳公路增容費而又未繳費的車輛,公安車管部門不予辦理落籍入戶手續。
第七條 公路增容費的管理:
(一)公路增容費實行專戶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各代征單位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廣東省公路增容費”專戶;專戶只能劃繳,不得動支。
(二)縣一級代征單位應在每月3日前將上月所徵收的公路增容費解繳到到市一級代征單位的銀行專戶。市一級代征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徵收的公路增容費匯總解繳到省交通廳指定的銀行專戶,並同時向交通廳報送上月的徵收月報表。
(三)各代征單位可按各自徵收的公路增容費的3‰提取手續費。所提取的手續,用於代證單位的人員工資、福利以及征費人員的獎金。
(四)所徵收的公路增容費發生溢收需向繳費人退款時,代征單位可用尚未存入銀行專戶的費款支付,並在徵收月報表上註明。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處罰:
(一)繳費人必須隨車攜帶“公路增容費繳費憑證”,並接受交通、公路部門的檢查。公安交警部門在車輛落籍入戶和路查路檢中發現未按規定繳納公路增容費的,要責令其補繳。
(二)交通部門對逃繳、拒繳的繳費人,除責令其按規定補足費款外,可按應繳費額的3‰收取滯納金。
(三)交通部門對塗改、偽造繳費憑證以及抗拒檢查的繳費人,除按規定責令其補足應繳費款外,可處以應繳費款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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