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7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8.01.01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房產(以下簡稱公房)的管理,更好地為生產和城鎮人民生活服務,特根據國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房是指依法收歸國有和國家、地方、企業投資建購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條 各級房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的房產方針政策,行使房產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統管公房工作。
第四條 對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國小校舍、機關、事業單位、文化、衛生、商業、服務行業的房屋,以及企業廠區以外的公用房屋)應逐步實行統一管理。在未全面實行統一管理前,已納入統管的,由房管部門直接管理;未納入統管的,由產權單位管理。
第五條 公房管理工作,應堅持以租養房,充分利用,加強維修,逐步改造以及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二章 產權和產籍
第六條 公房的產權、產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礎。各級房管部門應做到產權確認有合法依據,產權歸屬清楚,產籍資料完整。房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公房產籍檔案,切實掌握公房的產權、座落、結構、面積、設備、使用、租賃、損壞、修復以及增減變化情況。各產權單位應按市、縣房管部門的規定,提供所管公房的有關情況及表報。
第七條 逐步擴大通用公房的統管面。今後依法沒收或按規定接收歸公的通用房屋,國家和地方投資由市、縣統一建設的住宅,一律納入統管。各單位自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管理,經協商同意,亦可納入統管。已統管的公房,不再無償將產權轉移給其他單位。
第八條 在本條例公布之前,已撥用或借用的公房,使用單位只有原定使用性質的使用權,不需使用時,應交還房管部門管理,不得私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賣。
第九條 不屬統管範圍的公房,以及未納入統管的通用公房,其產權單位應向市、縣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由房管部門審查確認後,發給房產所有證。
第十條 各單位新建的房屋,建成後也應登記領證。如發生產權轉移、結構變更等事項,應辦理轉移、變更登記。過去房管部門撥、借的公房,使用單位應向房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由房管部門發給使用證。經登記發證的房產,其產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不按規定辦理登記領證的公房,歸房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章 租賃使用
第十一條 住宅分配的對象,主要時無房戶、危房戶、擁擠戶以及按政策應優先照顧的住戶,各單位對住宅分配要實行民主分房,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 已納入統管的公房,除過去已免租撥、借的外,今後需要使用的,不論單位或個人,一律要向房管部門承租。過去免租撥、借的,如果已改變使用性質,應照章向房管部門交納租金。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承租公房,應經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同意,辦理租賃手續,訂立租約,發給租用證明後,才得遷入住、用。
第十四條 公房出租的租金,原則上包括房屋的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稅金和利息。在省未頒布統一的公房租金標準前,各市、縣公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施行。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租用公房應按約交租,不得拖欠。拖欠房租經催收及不繳交的,職工幹部由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從工資中扣繳,機關單位由開戶銀行劃繳。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時,應退回給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另行安排,不得轉讓、轉租、分租,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私自調換。承租戶因情況變化,原租房屋有寬餘的,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應對其租用房屋進行調整,或收回寬餘部分。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租用的公房和附屬設備負有保護的責任,未經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亂拆亂搭,不得堆放危險品和有損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從事損壞房屋、影響安全的活動。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設備損壞,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需要在公房上釘碼拉線、掛牌豎竿,應事先經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同意,同時不得損壞房屋,影響安全,否則應負賠償之責。如因房屋修建要拆除所掛牌、線時,應無條件拆除。
第四章 修繕養護
第十九條 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每年應定期對所管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制定年度房屋維修計畫,做好維修工作。認真搞好危房的維修及破、漏房屋的正常養護。積極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溝管暢通、地面平整、窗門和各種設備經常保持完好。
第二十條 公房的維修養護,由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已納入統管而過去免租撥、借的公房,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由房管部門出租的,屬自然性損壞,由房管部門負責。有些小修小補,可由房管部門給材料,由租戶修理。凡不屬養護性質的裝修、粉飾以及人為性的損壞,概由租戶負責。
由於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失職,造成房屋倒塌事故,使租戶受到損失的,由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單位需要對納入統管的公房改建、護建或拆除重建,應報房管部門審查批准並訂立協約後,才得進行。經批准對公房改、擴建的,工程費用、材料概由改、擴建單位負責。增加的房屋的產權歸屬,由雙方議定。產權歸屬房管部門的,仍由改、擴建單位租用,可免納三至十年的租金;產權歸屬擴建單位的,擴建單位應按月向房管部門交納結構費和土地使用費。經批准對公房拆除重建的,工程費用、材料概由拆建單位負責,房管部門得保持原有房屋面積的產權,增加的房屋歸拆建單位所有。
單位或個人在改建、擴建工程中,不得損壞原有公房結構和鄰近房屋,否則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單位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遷公房時,應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辦理徵用手續,給予補償和安排住戶。
第二十三條 公房的租金使用,應貫徹以租養房、專款專用的原則,主要用於房屋的維修,不準挪作他用。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模範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或房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理:
(一)使用單位或個人私自將公房轉租、轉讓、轉賣者,房管部門有權將公房收回;
(二)單位和個人租用公房,無故拖欠房租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意連續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權將房屋收回;
(三)單位和個人強占住房者,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有權責令其限期遷出,除追收強占期間的租金外,並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拒不交納租金的,按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繳;
(四)單位和個人違反住房管理規定,造成倒房傷人事故和人為的火災事故者,除賠償損失外,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房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分配和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索禮受賄,情節嚴重者;單位和個人強占住房拒不遷出,拒納租金,情節惡劣者;以暴力行為阻礙房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分別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和罰款,應從該單位的留成利潤、企業基金、經費包乾節餘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罰款一定要數據準確,手續完善。罰款一律上繳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除產權管理外,適用於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經租房。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根據本條例,制訂實施細則,報省、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