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通知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體檢工作。
第三條 錄用一般職位公務員的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錄用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的公務員,其體檢項目和標準按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務院
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含省以下
垂直管理部門)的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集中組織。 地級以上市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由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集中組織。 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承擔本轄區、本機關公務員錄用體檢有關工作。 必要時,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委託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條 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應在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非指定醫院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第六條 各指定醫院應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選拔原則性強、思想作風好、業務精湛的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由醫院領導擔任組長,負責實施體檢。 醫院要為公務員錄用體檢提供良好環境,必要時封閉體檢現場,減少干擾。
第七條 體檢組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正確掌握體檢操作規程、體檢標準和檢查內容,做到統一標準、統一方法、統一要求。未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八條 體檢必須按規定項目進行,不得隨意增減。主檢醫生認為需要做進一步檢查方能作出判斷的,由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委託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安排考生進行檢查。
第九條 主檢醫生須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負責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體檢結論。遇有疑難問題應組織會診,確保體檢結論科學、準確。
第十條 體檢組的醫務人員要奉公守法,嚴格遵守體檢紀律和體檢操作規程,確保描述清楚、結論準確,避免錯檢、漏檢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體檢醫院各指定專人負責體檢組織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招考職位和體檢人數,將考生分成若干小組,合理安排體檢時間和指定參與體檢醫院。體檢前應對參與體檢醫院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每次指定參與體檢醫院不得少於3所。體檢人數50人以上時,實際承擔體檢工作的醫院不得少於2所。
第十三條 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要按照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部署,及時通知考生,帶領考生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參加體檢,並告知體檢相關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考生憑
有效身份證件和准考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對證件攜帶不齊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到參加體檢的考生,按自動棄權處理。
第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要組織工作人員對考生身份進行認真核對。
第十六條 考生體檢採取“雙抽籤”辦法,通過抽籤隨機確定分組和體檢序號,並由各小組代表抽籤確定具體體檢醫院。抽籤結果由工作人員登記造冊並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十七條 考生抽籤後,將對應的號碼牌掛在左胸前,作為身份標識。體檢期間,考生不得向他人透露個人身份信息。
第十八條 體檢前,考生應逐項如實填寫《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體檢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寫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體檢時,醫務人員應核對考生與體檢表上的相片是否相符,發現可疑的,應立即報告體檢組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考生應按抽籤結果到指定醫院參加體檢。考生體檢時按分組在工作人員帶領下依次進行體檢,不得漏項、漏檢。除特殊情況經體檢醫生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推遲檢查外,若考生自動放棄某一檢查項目,按體檢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一條 體檢表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工作人員攜帶傳遞。體檢組的醫務人員要如實記錄檢查結果,不得隨意塗改。單項淘汰必須經過主檢醫生審定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 對化驗項目的檢查,採取“暗標識”辦法,即考生抽取的血、尿等樣本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工作人員另行隨機編號,醫院根據抽取樣本檢查得出結果,再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和醫院工作人員共同做好相關對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體檢完畢,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工作人員將化驗檢查結果和體檢表核對匯總,確認無誤後再移交體檢醫院,由主檢醫生負責對各科體檢結果及各科醫生意見進行匯總審核,綜合判定,並根據體檢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體檢結論,簽名後加蓋體檢醫院公章。
第二十四條 體檢表集中交由省級和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體檢結果由公務員主管部門通知招錄機關,再由招錄機關通知考生本人。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體檢醫院應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生本人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對身高、體重、視力、血壓、心電圖等可即時給出結果的體檢項目或事先服用藥物可暫時影響體檢結果的體檢項目,考生對檢查結果有疑問的,應當場提出復檢要求並在當天復檢,當天體檢結束後,不再安排復檢。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體檢醫院,均應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規定的要求、程式、體檢項目和標準實施體檢工作。對未按規定實施體檢工作的,應及時予以糾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違規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考生到指定地點報到後至體檢結束前不得攜帶和使用與體檢無關的物品,體檢結果公布前不得向本組以外人員透露體檢序號和體檢醫院信息,違者取消體檢資格或錄用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冒名頂替、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的考生,取消錄用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於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體檢工作人員以及體檢組的醫務人員與考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應當迴避的情形的,要實行迴避,否則其體檢結果視為無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
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體檢工作,參照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廣東省組織部、
廣東省人事廳、
廣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