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為會員企業公關(工商、稅務、食藥監、衛生、質監、環保、防疫)職能部門;2.及時傳遞有關保健食品的政策、法規、行業動態,最新科研成果等信息;
3.為企業產品進入市場,提高信譽,經企業申請,經協會專家委員會評審合格的產品,頒發《產品推薦證書》和《行業名優產品》;
4.協助開發保健食品新品種、制定質量標準、產品技術鑑定、協辦新產品批文、進口許可證;協辦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組織新產品推介會,主辦精品會展和專題論壇;
組織機構 5.支持和幫助會員企業創名牌,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6.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安全質量管理和市場監督工作;
7.幫助會員企業最佳化資源、對接特殊人群、連鎖藥店等終端;
8.規範行業行規,協調同行爭議,維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9.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有關工作;
10.為會員企業推薦科研院校、專家及行業企業合作。
行規行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的規範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創建誠信、文明、奮發向上的行業形象,促進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增強其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特制定本行規行約。
第二條 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行規行約》)是對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的自律和保護,是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應負的社會責任和市場責任,是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的形象。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應該遵守,凡在廣東省境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或兼營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也應該遵守。
第三條 本行規行約的制定依據是《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決定》、《廣東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意見》、廣東省監察廳、省政府糾風辦,省民政廳《2006年廣東省社團組織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廠作的實施意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行規行約》是加強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建設,推進和加強行業自律的基本內容和實施途徑,是提升廣東保健食品行業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基礎和手段。
第五條 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依據《行規行約》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健食品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協會聯繫政府和企業之間、政府和消費者之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六條 本《行規行約》充分體現了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是構建和諧的保健食品行業、和諧社會之必須,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內所有企業都應該自覺遵守。
第三章 行規
第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職能主管部門規定的廠房、設備、技術人員;必須取得衛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方能生產。產品包裝、說明書必須按批准的內容印製,不得增刪內容。
第八條 生產保健食品必須按國家職能主管部門批准的配方、輔料、生產工藝、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嚴禁添加禁止使用和未批准使用的原材料,輔料。嚴禁偷工減料。整個生產過程必須按國家食品質量與安全的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配方所用的原材料、輔料在購進和投料前都必須嚴格檢驗,檢驗合格方可購進和投料。產品出廠前須檢驗合格,並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不合格的產品嚴禁出廠流入市場。每批產品必須有留樣觀察。留樣時間至該批產品有效期滿後90天。
第九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和場地設施。必須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對商店、超市、市場兼營保健食品應當事先取得《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具備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經營保健食品應該具備的條件和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應設立“保健食品專櫃”,無《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商品不得與保健食品一起陳列。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完善的購進審核、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倉儲養護管理制度,商品出倉驗發制度,質量管理制度。不合咯的保健食品不能購進,不得銷售。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必須制定本企業的保健食品安全質量方針、目標和責任制度,建立和健全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系統檔案,並切貫徹執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都應該建立和加強售後服務和質量跟蹤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用戶,訪問制度。應建立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應急制度和措施,如發現售出的產品有問題,應及時召回處理,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三條 保健食品廣告嚴格遵守保健食品廣告的有關規定,嚴禁超出批准內容進行誇大,虛假宣傳。嚴禁對批准的內容進行增刪。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企業的關鍵崗位,如質量管理員、質檢員、驗收員、養護員售貨員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通過上崗培訓並取得上崗證後才能上崗。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企業應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新風尚,努力提高員工和企業領導的知識水平;應積極參加行業協會舉辦的各類型培訓。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企業應重視新產品研究開發,加強與科研、教學單化合作,套用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含量高,保健功能顯著,質量穩定的保健食品:爭創世界名牌、中國名牌、廣東省名牌、保健食品行業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不斷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企業都要建立和健全財務統計制度,按要求每月向協會寄送統計報表,以便協會匯總後作為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
第四章 行約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企業從業人員要不斷提高法制意識,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文明生產、文叫經商、優質服務,奉獻社會;共同承擔保健食品市場責任、社會責任。樹立保健食品行業和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九條 保健食品企業必須以人為本,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企業管理,創建企業品牌,促進企業升級。
第二十條 堅持“質量第一,用戶第一”的方針。對產品質量精益求精,對服務質量要好上加好:不偷工減料,不生產、不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商品要求實事求是,不誇大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各會員之間要真誠合作。團結、互助、協商、自律、樹立行業團隊觀念、共同維護行業利益企業之間不得互相冒仿產品、相互抵毀聲譽有問題找協會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各企業職工要勤於學習、善於學習,積極向上,愛崗敬業,勇於進取。提倡自強,誠實、友愛、奮進、創新、奉獻的精神,不斷提高保健食品行業人員素質。
第五章 實施與獎罰
第二十三條 本行規行約由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負責貫徹、實施與監督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行規行約的會員和企業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包括:通報表彰、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表彰、記功;對不認真貫徹執行及違規違約的會員和企業,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進行懲罰,包括:內部誡告、通報批評、警告,對堅持拒不改正的,對會員單位予以除名或勸其退出協會,對不是會員單位的,在整個行業內進行通報批評或在在媒體暴光;情節嚴重的,協會將有關材料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建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行規行約經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行規行約解釋權屬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英文名: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保健食品、營養食品、保健品行業的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積極擔當政府和會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搞好保健食品、營養食品和保健品行業管理;協調會員關係,引導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服務會員,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科技進步,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為發展廣東經濟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有關本行業的
法律 、
法規 、
規章 ,組織會員學習、執行;
(二)代表和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協助政府構建和諧社會。
(三)規範行為,加強行業和會員自律,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強化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產品推廣行為自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違法行為。促進行業和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賦予或授權的行業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評定、行檢行評、行業評優評獎等職能。
(五)接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調查、決策諮詢、評估論證、規劃、培訓、考核等工作,及有關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可行性的前期論證。
(六)在行業內協助企業和會員單位實施名牌戰略、自主創新、開發新產品、發展自主智慧財產權,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提升核心競爭力。
(七)對評選行業內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及其他涉及會員企業產品的評優,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以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國際交流、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培訓、技術交流、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產品展覽展銷等活動。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授權、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開展本會宗旨和政府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直接從事
保健食品 、營養食品、有機功能食品、
食療保健 、
藥膳 、
涼茶 ,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保健品 的
生產 、銷售、科研、檢驗、教育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成為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接納申請經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自覺參加本會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理事單位每年繳費10000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費20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繳費100000元;會長單位每年繳費200000元;工作委員會每年繳費200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一年不少於二次或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如本會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兼任,由會長提名,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年度工作計畫,批准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遇有特殊情況,代表常務理事會決定有關重大事項,事後召開常務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