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企業股份制試點工作進展順利,但有些企業在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將企業內部職工股向企業外部擴散;有的將法人股分解給了個人;有的私下轉讓股份,甚至出現炒買炒賣繳款收據、認股指標的現象。這種混亂狀況如不迅速制止,勢必影響股份制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內部職工股只能由本企業職工持有。本企業職工的範圍為:(一)股份公司的在冊職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並在勞動工資花名冊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二)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工資關係仍在該股份公司的人員;(三)股份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的在冊職工;(四)股份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的離退休人員。
二、發行內部職工股股權證須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由證券經營機構具體辦理,證券登記公司集中託管。股份公司應向證券公司提供全體職工和股東的花名冊等有關資料。
內部職工股以記名股權證為憑證,一人一戶一證,不使用股票。已經發行給內部職工的股票或其他有規範的股權憑證,須換髮為規範的股權證。股權證的格式統一由證券主管機關設計,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並設防偽標記。股權證須載明有關事項,標明“限於本職工持有”字樣,由職工本人簽章,加蓋公司股權證專用章。公司董事長應對股權證專用章的使用負責。
內部公司轉為公眾公司時,應將內部職工股權證換成股票,並按股票發行規定進行管理。
三、凡是股份公司增加內部職工股額,包括法人持股公司增資擴股時增加內部職工股、法人股轉為內部職工股、將股息紅利作為紅股分派給內部職工等,須報股份制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四、內部職工股份的轉讓,必須符合規定的轉讓條件,並只能在本公司的職工之間進行。職工調離企業,其股份可以帶走,如需轉讓,須轉讓給本公司的職工。職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如需轉讓股份,亦須轉讓給股份公司的職工。
上述股份的轉讓、繼承,均須到證券登記公司辦理手續和過戶登記。股份公司應將有關股份轉讓、繼承和帶走的情況在年底查核股東的書面報告中加以說明,並接受證券主管機關的檢查。
內部職工股轉讓的價格,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商定,公司可根據每股資產淨值和投資回報率予以指導。
五、對企業違反規定發行的股權證或股票,由證券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企業擅自發行的股權證或股票,應一律更換為企業債券,或由企業按發行時的價格和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退還現金。
(二)對於在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意見》)頒布以前,已擴散到股份公司外部個人的內部職工股,由證券主管機關指定證券公司集中託管。股東須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到證券公司辦理託管手續,不交證券公司託管的,視同放棄股東權益,其股權證不受法律保護。
集中託管的股權證,其所有者要求轉讓的,比照第四條意見辦理。對不辦過戶手續的,股份公司不承認其權益。
(三)在《規範意見》頒布以後擴散到股份公司外部個人的內部職工股,應轉為企業債券,或由法人按發行時的價格予以收購,轉為法人股,並由股份公司按銀行儲蓄存款同期利率退回息金。對不按規定接受處理的,其股份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六、對一些單位通過職工集資以單位法人名義購買的股份,按如下辦法之一處理:
(一)作為社團法人股,由該單位基層工會以法人名義持有。股份公司只發給一張股權證。基層工會要加強對集資的管理,只能在本單位職工內集資,並將集資職工登記造冊。從股份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按登記在冊職工的集資所占比例分發。職工需轉讓其集資份額,受讓者只能是本單位職工,並須經基層工會同意,按轉讓者原集資金額轉記受讓者名下,並在集資登記冊上更改記名。私下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基層工會轉讓以單位法人名義購買的股份,按法人股轉讓規定辦理。
(二)轉為投資基金收益券。各地經人民銀行批准,可設立投資基金,發行投資基金收益券。職工集資以單位法人名義購買的股份,可按發行時的價格轉換成投資基金收益券,由投資基金作為法人股持有,並按投資基金的有關辦法給個人投資回報。
七、各地(不含廣州、深圳市)應按上述要求加強管理,對股份制試點企業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結果在1993年3月底前報省聯審小組。對違反規定的公司,應責令其限期糾正,對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股份制試點資格,責令其退還所籌股金;對非法進行股權證交易的,有關部門應予以處罰。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199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