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排好春運期間企業生產和民工生活,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5年9月21日下發《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預早安排好春運期間企業生產和就地過節民工生活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預早安排好春運期間企業生產和就地過節民工生活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5年9月21日
- 發布號:粵府辦〔1995〕104號
- 工作:安排好春運期間企業生產
-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95年9月21日粵府辦〔1995〕10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在我省工作的外來民工較多,安排好春運期間企業生產和民工生活,成為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春節前後的一項重要工作。去年底,國務院在布置1995年春運期間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時,提出要想方設法將不少於60%的民工留在當地過節的措施。實踐證明,這項措施行之有效,國務院在總結工作時要求各地今後要繼續實行。為使這項長期性的工作經常化、制度化,現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基層,幫助、指導企業預早做好春運期間的生產和放假時間安排。使用民工較多的企業的放假時間要錯開春運高峰期。
二、用人單位要根據生產需要,對民工勞動契約期限進行相應調整。勞動契約期限可以跨年度,契約終止時間要儘可能避開春運高峰期。各級勞動部門要積極配合,提供服務,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三、用人單位要根據生產實際制訂民工返鄉探親計畫。對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民工,其探親要安排在春節前後分期分批進行,並做好民工往返的組織運輸工作。對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民工,要儘量動員說服他們就地留廠過節。
四、用人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職工年休、探親規定,切實保障民工依法享有的公休假日和探親的帶薪假期。確因生產需要不能安排民工探親或民工自願留廠過節而不享受公休假和探親假期的,應按規定發給民工本人假期工資。節前要做好工資結算和發放工作,不得剋扣或拖欠民工工資。
五、春節後一個月內,所有用工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一律不得招收外省民工;確因生產需要招用的,須在節前經市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並辦妥有關手續,方能招用。
六、各地各企業要做好民工自願留廠過春節的動員教育工作。有民工留下過節的企業,要指定專人負責留廠過節民工的組織管理工作,開展春節慰問活動,落實安全、衛生防範措施,安排好民工的節日生產、生活和文化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