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電子支付協會(GDTEA)成立於2006年12月5日,是介於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民間社團組織機構。協會由廣東省聯合電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交通集團聯同50家交通電子支付行業領軍企業及個人共同發起,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是國內第一家,也是廣東省唯一的交通電子支付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電子支付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Traffic E-payment Association
- 實質:非營利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2006年12月5日
- 成立地點:廣州
- 法定代表人:王毅軍
組織介紹,協會職能:,廣東省交通電子支付協會章程,協會的業務範圍,
組織介紹
廣東省交通電子支付協會(GDTEA)成立於2006年12月5日,是介於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民間社團組織機構。協會由廣東省聯合電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交通集團聯同50家交通電子支付行業領軍企業及個人共同發起,經批准成立,是國內第一家,也是廣東省唯一的交通電子支付協會。
廣東省交通電子支付協會凝聚交通電子支付行業集體智慧,搭建融合“資訊”、“研究院”、“市場”、“服務”於一體的全方位資源平台,協會整合優勢資源,以推動交通電子支付行業與會員企業發展為核心目標。協會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各高速路段/城市停車場/運輸公司業主、電子支付運營機構、電子支付服務商、系統集成商、投融資機構等的戰略合作,為行業網羅產業扶持政策、技術情報、市場需求信息、金融資本運營等核心資源,集成匹配行業需求的精準服務,協助企業發展,促進行業合作。
核心價值:服務行業、助力創新、搭建平台、互惠互助
辦會理念(四大基石):深耕行業、合作共享、標準服務、創新引領
以深耕行業為服務基礎,奠定專業形象以及行業權威地位。
以合作共享為價值導向,順應全行業融合趨勢服務於行業。
以標準服務為服務特色,打造產品化服務提升會員忠誠度。
以創新引領為發展願景,推動政策指引促進行業創新創造。
協會職能:
搭建平台:
協會致力於為行業提供集“資訊交流”、“供需對接”、“技術合作”於一體的全方位資源平台。通過開展技術交流、高層對話、產品檢測、項目評審等行業內交流平台,促進產業鏈合作;結合平面雜誌、入口網站、論壇沙龍等開放式平台,向全國乃至世界傳遞廣東電子支付行業的實力水平和企業形象。
服務行業:
通過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部門提供制訂行業發展戰略的有力依據,從而為行業企業爭取更好的政策,帶動行業集群效應,打造“廣東交通電子支付”品牌影響力;與各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建立聯繫,加強產學研交流合作;引入投融資機構,促成產業與資本的精準對接;與行業媒體、權威自媒體人士緊密合作,宣傳和推廣行業政策、行業企業,擴大行業影響力;搭建廣東交通電子支付產業與其他省市對接的平台和視窗,推動省際間產業合作。
服務會員:
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以“四大基石”服務理念為立會之本,為會員企業創造各種合作機會。協會作為會員根本利益與行業整體利益的代言人,通過開展行業調研、了解並及時回響會員企業切身需求,藉助協會各種資訊平台、溝通渠道向政府部門反映本行業企業的總體利益訴求。協會建立政府部門、科研院所、運營商、解決方案提供商、生產商與終端用戶的溝通渠道,推動會員企業市場拓展與技術套用
廣東省交通電子支付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廣東省交通電子支付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Transport E-payment(electronic-payment) Association ,縮寫:GDTE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在廣東省內登記註冊的從事交通電子支付產業的科研、設計、研發、生產、運營、服務和套用單位(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公共運輸運營單位、停車場管理單位等)以及交通電子支付產業的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廣東交通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上級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廣州市體育西路189號城建大廈1301室:
秘書處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元崗路310號智匯park創意園SOHO OFFICE 6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交通電子支付行業主管部門,對交通電子支付行業進行管理,建立行業自律公約,建立交通電子支付行業服務規範、服務承諾和標準;
(二)促進各區域之間交通電子支付互聯互通,推進建立統一的跨平台互聯技術標準,推廣先進的電子支付技術和標準;
(三)建立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協調規範全省交通電子支付運營商、套用單位和用戶的關係,暢通行業信息交流平台,維持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收集和反饋交通電子支付用戶意見和建議,協助交通電子支付運營商、套用單位共同提高電子支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五)協助會員單位梳理自身科研業務,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科研創新項目申報,幫助獲得政府扶持資金,降低研發成本,推動行業創新;
(六)組織參加國內外有關行業的活動,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舉辦行業研討會、沙龍,構建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領域跨界交流機制,舉辦新技術新產品推介會等;
(八)主辦會刊《交通電子支付》、入口網站等,構建以雜誌、微信、微博、網站四位一體的宣傳平台,推廣交通電子支付新技術套用,宣傳協會及其成員單位;
(九)協助企業與資本對接,引導行業與資本進行產融結合;
(十)辦理政府部門交辦的有關職能轉移或購買服務工作,積極申請、申辦國家級/省部級行業軟硬體產品檢測中心,承接政府關於電子支付設備檢測或軟體入網檢測的採購服務;
(十一)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一)會員單位由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
(二)會員單位分為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理事單位、普通會員單位、觀察員單位五類。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意願加入本協會,並提出入會申請;
(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單位或分支機構註冊地在廣東省內;
(四)從事交通電子支付工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團等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加蓋公章;
(二)提交有關單位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註冊資金等;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普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普通會員的權利
1.擁有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3.免費在協會雜誌、網站、微信等平台進行宣傳;
4.獲取協會提供的各種行業資訊;
5.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普通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及各項相關決定,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2.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聲譽;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本協會反映公司經營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理事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單位的權利
1.享有普通會員單位的全部權利;
2.參加章程、標準修訂;
3.優先獲取本協會的行業資源,優先享受牽線搭橋等會員服務;
4.參與協會理事會會議,對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進行審議;
(二).理事單位的義務
1.承擔普通成員的全部義務;
2.按規定對本協會的章程、重大事務進行表決投票的義務;
3.執行理事會議決議;
4.履行本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副會長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副會長單位的權利
1.享有理事單位的全部權利;
2.參加常務理事會議,對協會有關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檢測中心申報、遞交政府報告等重大議題進行研究討論,參與協會有關跨界交流、戰略合作等工作;
3.組織參加以本會名義申報的科研項目;
4.在政府項目中獲得協會重點推薦;
5.在本會的媒體宣傳平台宣傳副會長長單位標誌標識;
6.對本會或行業發展的重大決策具有參與權;
7.在協會會長/秘書長授權下,可代表協會出席行業會議並做演講;
8.可推舉代表擔任本會的副秘書長,由協會會長或秘書長認定;
9.可推舉代表競選本會的副會長,由理事會表決認定。
(二)副會長單位的義務
1.承擔理事單位的全部義務;
2.協助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議;
3.積極推薦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的權利
1.享有副會長單位的全部權利;
2.享有對本協會發展的所有重大事件的決策權;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4.可推舉代表擔任本協會的秘書長,由理事會表決認定;
5.可推舉代表競選本協會的會長,由理事會表決認定。
6.指導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的義務
1.承擔副會長單位的全部義務;
2.落實理事會的各項工作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會員會費繳納的標準: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2000元會費;
第十五條 觀察員制度
(一)為幫助行業企業更深入了解本協會運作模式和服務質量,特制訂觀察員制度;
(二)觀察員單位由企業發出申請,由協會領導審批同意成為觀察員單位,免費期一年,不可續期;
(三)觀察員單位的權利
1.一年內免費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2.一年內免費在協會雜誌、網站、微信等平台進行宣傳;
3.一年內免費獲取協會提供的各種行業資訊;
4.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四)觀察員單位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及各項相關決定,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聲譽,保護本協會的成果;
3.協助本協會進行行業調查。
第十六條 會員資格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會員資格將終止。會員資格終止後,需收回會員證,所交會費不予退還。
(一)轉行或倒閉,被工商部門撤銷從業資格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範,或被權威媒體曝光納入黑名單的;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對協會工作予以抵制,或四處詆毀協會聲譽的;
(四)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的;
(五)會員在提交書面申請至秘書處,要求退出本協會的,30個工作日後將自動退出本協會;
(六)會員在接到本協會繳費通知後,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簡稱“會員大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分為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等職務。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具體時間由理事會決定。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方式。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或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長1名,副會長,秘書長,理事若干組成。會長由常務副會長單位推薦,副會長由副會長單位或以上單位推薦,理事由理事單位、會員單位推薦產生。[l3]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職權是
(一)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二)監督協會領導及會員單位依照協會章程、年度計畫和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三)對協會的依法辦事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四)應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l6]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l7]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協會創辦的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後利潤;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費按照本章程制定的標準收取,會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交通電子支付行業主管部門,對交通電子支付行業進行管理,建立行業自律公約,建立交通電子支付行業服務規範、服務承諾和標準;
(二)促進各區域之間交通電子支付互聯互通,推進建立統一的跨平台互聯技術標準,推廣先進的電子支付技術和標準;
(三)建立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協調規範全省交通電子支付運營商、套用單位和用戶的關係,暢通行業信息交流平台,維持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收集和反饋交通電子支付用戶意見和建議,協助交通電子支付運營商、套用單位共同提高電子支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五)協助會員單位梳理自身科研業務,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科研創新項目申報,幫助獲得政府扶持資金,降低研發成本,推動行業創新;
(六)組織參加國內外有關行業的活動,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舉辦行業研討會、沙龍,構建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領域跨界交流機制,舉辦新技術新產品推介會等;
(八)主辦會刊《交通電子支付》、入口網站等,構建以雜誌、微信、微博、網站四位一體的宣傳平台,推廣交通電子支付新技術套用,宣傳協會及其成員單位;
(九)協助企業與資本對接,引導行業與資本進行產融結合;
(十)辦理政府部門交辦的有關職能轉移或購買服務工作,積極申請、申辦國家級/省部級行業軟硬體產品檢測中心,承接政府關於電子支付設備檢測或軟體入網檢測的採購服務;
(十一)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其他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