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東生產力發展研究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始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重要指導,以“提高廣東生產力水平、提升產業和企業的綜合競爭力”為工作目標,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工作。
研究方向
廣東生產力發展研究會積極承擔並出色地完成了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專項課題研究任務,研究過的主要課題有:鄧小平經濟思想研究、再造廣東發展新優勢綜合研究、市場經濟與產權制度改革研究、粵港澳經濟合作研究、鄧小平科技觀和廣東生產力布局研究、廣東技術創新問題研究等,先後取得了一百五十多項研究成果,有上百篇論文著作分別在國家級和省市級刊物發表,多項研究成果被省、市領導及有關部門採納。近年來,廣東生產力發展研究會根據國家巨觀戰略調整的需要,在實施國家自主創新戰略,探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課題研究工作中,圍繞如何實現經濟發展由要素驅動型轉變為創新驅動型,如何增強要素的創新能力,為進一步增強廣東的自主創新能力、繼續做大做強做優廣東經濟提供了良好的決策諮詢服務。開展了區域經濟發展、產業集群發展、創建創新型企業、城鎮化技術集成套用,以及省、市、縣、鎮的“十一五”發展規劃等專題研究,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得到了有關部門和領導的充分肯定。在理論研究的同時,研究會還積極開展各種實踐服務工作,為各級政府制定區域及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研究和投資分析研究、開展產業專題研究、開展與境外機構及兄弟省市的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廣泛的信息諮詢與人才培訓服務活動。研究會堅持辦好“一刊一網一論壇一報告廳一技術平台”,即定期編輯出版《發展前沿》(月刊),建設好“廣東發展研究網”,每年舉辦“廣東生產力發展論壇”,定期舉辦生產力報告廳及搭建技術信息平台等,加強理論研究、促進信息交流、提升會員服務,得到了有關領導和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
業務範圍
課題研究
開展廣東生產力發展研究,總結和探討廣東生產力發展的經驗,研究探討廣東生產力發展戰略,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和有關學術鑑定。
政務顧問
依託廣東發展研究網、《發展前沿》為廣東各級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各類政策、法規諮詢等服務。
合作交流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和創新,推動生產力理論發展,加強與其他相關學術團體之間的聯繫與交流,舉辦廣東生產力發展論壇。
企業諮詢
打造生產力報告廳和廣東中小企業技術轉移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品牌、科技、經貿等培訓、申報等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生產力發展研究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為從事生產力理論與實踐的研究,諮詢服務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科學發展觀,貫徹理論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努力探索生產力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而服務。
第四條 我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圍繞改革這箇中心,獨立運作,更加貼近市場、貼近企業、貼近政府,實現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本會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本會接受廣東省政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大院8號樓5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和要求,結合廣東的具體實際,組織本會會員和聯合有關的研究機構以及有志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界人士,研究生產力的理論、生產力發展戰略、策略、方針、政策和方法,探索發展廣東生產力要素的途徑、對策。
(二)接受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課題。提出發展生產力的建議,論證各項方案的可行性。
(三)為企業和社會提供促進生產力發展的諮詢服務,傳播、交流生產力發展的經驗和信息。
(四)主辦、參與國內有關生產力發展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訓;推薦、評選優秀的研究成果;編輯發行本會《廣東生產力》和《會員通訊》;舉辦生產力發展研討會和研修班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學科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副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權。
(五)監管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理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根據工作的需要,並經會長同意,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免中層幹部,聘用或者辭退秘書處工作人員。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監管本會下屬單位的經營活動;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執行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和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觀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22日本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