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由學生處進行管理,具體工作由學生濟困助學辦公室學生勤工助學中心負責。學生勤工助學中心下設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信息部等部門以及雲山書屋、雲山咖啡屋等“雲山”系列勤工助學基地。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校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和保障體系,促進我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順利開展,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教育部、共青團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14號)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各部門應提倡和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從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學活動,把勤工助學作為一項主要的日常工作,在開闢活動場地及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動為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述學生是指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校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
第四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不得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或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終止或階段停止履行協定。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大學生不得參加非法傳銷活動。
第五條學生勤工助學應與學生的全面發展、健康成才相結合。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應限於假期和課餘時間進行(每周8小時左右)。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專業學習或違反校紀校規的,學校將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條用工單位或個人應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七條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由學生處進行管理,具體工作由學生濟困助學辦公室學生勤工助學中心負責。學生勤工助學中心下設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信息部等部門以及雲山書屋、雲山咖啡屋等“雲山”系列勤工助學基地。學生勤工助學中心的職責為:
(一)根據國家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等上級部門下達的有關勤工助學的檔案和意見,制訂我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各項制度及工作方案。
(二)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統一管理,保護學生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確保在不影響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的情況下開展勤工助學工作,充分發揮管理、協調和組織作用。
(三)堅持扶貧與育人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鼓勵學生以誠實的勞動換取報酬,注重培養學生的溝通能力、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專業能力,做好崗前培訓,擇優推薦,開展評優表彰活動。
(四)積極組織創造型、智力型、管理型等各種類型的勤工助學活動,建設勤工助學基地,增加各年級、各專業、各語種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機會。充分發揮勤工助學在解困和幫困中的作用,根據特困學生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特困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學生勤工助學中心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以勤工助學名義進行經營性活動。
第九條校外用人單位必須攜帶執照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檔案到學生勤工助學中心辦理登記手續,經同意後方可招錄本校大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章
勤工助學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一)學生可自願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學生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的協定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學生有權要求勤工助學中心協調解決在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學校和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履行與學生勤工助學中心、用人單位達成的協定,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
第四章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須填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學生勤工助學中心同意,並經培訓合格且簽訂相關協定,由學生勤工助學中心聘任、安排或向校外用人單位推薦使用。
第十三條在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者、有特長者、學習成績優秀者優先推薦。
第十四條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學有餘力、踏實肯乾,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積極鍛鍊、努力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