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國際經濟協會

廣東國際經濟協會是由國際經濟領域的重要企業、中介組織和具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09年9月30日正式成立。協會現有5個執行會長單位,分別是: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廣東省廣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廣東省廣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副會長等由一批有名望的老領導、在職領導以及資深專家學者擔任,工作人員主要由多位經驗豐富的專家和海歸人員組成。協會設秘書處,下設綜合管理部、產業與信息安全部、金融安全部和資源安全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國際經濟協會
  • 成立時間:2009年9月30日
  • 性質: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地區廣東省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堅持“為政府、為社會、為企業服務”的原則,組織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對產業、金融、資源、信息等領域的經濟安全進行研究,有效推進經濟安全工作,促進廣東及泛珠三角地區與世界各國、區域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為廣東經濟健康發展提供積極的建議,為企業和社會提供有關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業務範圍

(一) 建立經濟安全專家庫,組織專家開展產業、金融、資源、信息等領域的經濟安全研究。
(二) 開展相關經濟交流活動。聯繫省內乃至泛珠三角區域的企業開展產業、貿易、金融和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聯繫國外企業及財團與省內乃至泛珠三角區域的企業開展交流合作。
(三) 組織經濟、技術交流和經濟安全論壇活動。
(四) 組織經濟安全培訓,培養經濟安全人才。
(五) 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為企業提供法律、經濟、技術等方面的服務,協助企業防範法律、經濟、技術等領域的風險。
(六) 收集、整理相關經濟技術和經濟安全信息,並通過簡報、資訊、網站、刊物等方式傳遞和發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國際經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或“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ECONOM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國際經濟領域的重要企業、中介組織和具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等自願組成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堅持“為政府、為社會、為企業服務”的原則,組織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對產業、金融、資源、信息等領域的經濟安全進行研究,有效推進經濟安全工作,促進廣東及泛珠三角地區與世界各國、區域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為廣東經濟健康發展提供積極的建議,為企業和社會提供有關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第四條 本會受廣東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東省民政廳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在廣州市環市東路亞洲國際大酒店寫字樓第1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 建立經濟安全專家庫,組織專家開展產業、金融、資源、信息等領域的經濟安全研究。
(二) 開展相關經濟交流活動。聯繫省內乃至泛珠三角區域的企業開展產業、貿易、金融和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聯繫國外企業及財團與省內乃至泛珠三角區域的企業開展交流合作。
(三) 組織經濟、技術交流和經濟安全論壇活動。
(四) 組織經濟安全培訓,培養經濟安全人才。
(五) 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為企業提供法律、經濟、技術等方面的服務,協助企業防範法律、經濟、技術等領域的風險。
(六) 收集、整理相關經濟技術和經濟安全信息,並通過簡報、資訊、內部網站、刊物等方式傳遞和發布。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
(一)熱衷於我國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中介組織,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熱心於國際經濟發展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在本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有效證件或相關證照;
(五)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執行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20萬元,任期年30—5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15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10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4—2萬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2—1萬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1—0.5萬元;
(七)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2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執行會長單位是本會的終身會員,在本會合法有效期間不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審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達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全體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由會員大會聘任或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和會長、執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執行會長不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五人(由執行會長單位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常務副會長三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第三十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主持換屆工作;
(三)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監督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