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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秩序,規範廣播
電影電視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實施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
第五條 實施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查處違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的案件,必須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其違法行為,並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
調查取證要全面、客觀、公正;調查程式必須合法。
第七條 實施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報請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轄。
第九條 執法人員在查處案件時,應持有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並不得少於兩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申請其迴避。
(一)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決定由本單位主管負責人作出。
第十條 實施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時,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
第十一條 對違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違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的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予以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簡易程式
第十三條 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較輕,應給予警告或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指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應受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三)聽取、答覆當事人的申辯和詢問,並告知當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權利;
(四)宣布應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可當場收繳二十元以下的罰款,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的統一罰款收據。
依前款規定收繳的罰款,執法人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本單位,並由本單位統一向指定的銀行移交。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決定處罰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由當事人自收到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
第十七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罰決定書,應當備案。
第三章 一般程式
第十八條 對給予當場處罰以外的行政案件,應當及時製作立案報告報批。
第十九條 經批准決定立案查處的,執法人員應當進行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現場筆錄等。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製作調查筆錄或現場筆錄;
(三)製作其它應調查事項的筆錄。
第二十一條 調查筆錄或現場筆錄應由當事人或在場的有關人員核對後簽字蓋章。
對拒不簽字蓋章的,可由在場的執法人員簽字蓋章並註明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及時制止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可採取詢問、抽樣檢查、拍攝等方式收集證據。
對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可進行登記保存,並填寫登記保存清單或現場筆錄。
第二十四條 對登記保存的證據應視情況選擇適當場所妥善保存,並於七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銷毀或轉移證據。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依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強制措施,須經本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認為案件基本事實已查清,應擬出案件處理意見書,並將案件處理意見書的副本和當事人回執通知一併於三日內送達當事人。
送達人可當場收回當事人回執通知,也可限期收回。
當事人在限期內無正當理由未交回執的,視為當事人放棄其申辯、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收到當事人回執後,應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處理意見書的建議,報本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主管負責人必須對案件處理意見書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重大的違法行為,需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由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對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案件,實行首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於七日內直接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條 處罰決定書可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程式送達。
當事人對送達的處罰決定書應當簽收。掛號郵寄、公告送達的除外。
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拒不簽收的,送達人可留置送達,並寫明未簽收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由當事人持處罰決定書於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
但對於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收繳的罰款,可以當場收繳。
第三十三條 對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沒收的非法物品或設施,應當交由有拍賣經營權的單位拍賣或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沒收非法物品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於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及沒收非法物品或設施的拍賣款項,必須依法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報告。
第四章 聽證程式
第三十七條 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及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當事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其有聽證權利的三日之內提出。
第三十八條 對較大數額罰款的聽證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
廣播電影電視部決定罰款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第三十九條 舉行聽證活動,應當確定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以及聽證的時間、地點,並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聽證應由本單位的法制機構或與本案無關的機構的人員主持。
第四十條 聽證活動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聽證的辯題由聽證主持人確定和引導,聽證活動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聽證紀律並告知當事人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和其它有關人員,並要求出示有關證據材料;
(三)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與本案調查人員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答辯,並對證據進行質證;
(四)對雙方爭執不下的問題,聽證主持人有權終止聽證辯論;
(五)辯論結束後,由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七)聽證應當製作記錄,並由參加人員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對聽證主持人的迴避,適用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本單位首長決定。
第四十二條 對當事人要求新的證人出席聽證或舉出新的證據需要認定時,聽證程式可以中止,並延期舉行。
延期舉行的具體時間可另行通知。
第四十三條 聽證記錄應與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檔案一併上報。
第五章 行政處罰備案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有關材料,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及時歸檔: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錄;
(三)立案批件;
(四)處罰決定書(或其它決定書);
(五)結案報告;
(六)調查筆錄;
(七)行政處罰意見書(正本);
(八)當事人回執通知;
(九)聽證筆錄;
(十)其它討論記錄;
(十一)登記保存單;
(十二)強制措施記錄;
(十三)財產處理單據;
(十四)其它有關的材料;
(十五)案卷封底。
對雖予以立案,但未作處罰決定或暫時調查不清不能作出決定的案件材料,也應按前款規定歸檔。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案卷必須一案一卷,並經立卷人簽字蓋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借閱。
第四十六條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案件,應填寫《處罰案件上報表》,於每季度末上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造成行政賠償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四十九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處罰,致使廣播電影電視管理秩序或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的“當事人回執通知”、“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以及《處罰案件上報表》,按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規定的樣本製作。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