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 所屬地區:廣州開發區
  • 所屬部門:廣州開發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根據管委會(區政府)的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管委會(區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區屬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和完善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董事會建設。擬訂國有資產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區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區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相關管理,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
懲。
(六)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代表管委會(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財務總監,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或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依法審批、監管區屬國有企業併購、重組、改革、產權轉讓、增資、合併、分設方案及按程式審批不良資產的核銷。
(八)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九)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
(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一)承辦區委、黨工委、區政府、管委會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政務信息、安全保衛、綜合治理、新聞宣傳、編志、統籌議案提案辦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重要事項的組織工作;統籌對外接待和聯絡工作;研究國資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處理局機關法律事務等有關工作。
黨建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黨務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議工作;負責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和選任;承擔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東代表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配合查處損害、侵犯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精神文明、文化建設、信訪、維穩、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
改革發展處(董事會工作處)
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涉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提出區屬國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牽頭擬訂區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負責監管企業改革和發展等有關法規、規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牽頭辦理董事會綜合性報告事項;承擔考察、任免或推薦所監管企業董事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方案並指導落實;擬訂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改制、重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富餘人員分流、職工再就業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指導所監管企業自主創新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
產權管理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發債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產權協定轉讓審核批准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信息的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土地、物業處置工作。
統評考核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運營情況信息指標及監測體系的建設;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運營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預測和報告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負責區國有企業統計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報告。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負責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和評價所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負責所監管企業對外捐贈事項的管理工作;負責協同有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評價所監管企業開展金融領域業務創新和相關重大投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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