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廣州花都(國際)珠寶商會於2005年3月8日正式成立。是經廣州市花都區工商聯批准,民政局登記,擁有獨立法人的社會團體。商會會員來自粵、港、台及美國、泰國、
土耳其、波蘭等國家和地區以及花都珠寶城內企業,會員企業主要生產K金、純銀鑲嵌類首飾及天然半寶石類產品。
商會以服務會員為宗旨,以《章程》為依據,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組織同業溝通交流,加強行業自律,增強行業整體優勢,促進行業發展;協助提高會員企業形象,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商會將努力促進花都珠寶產業的穩健發展,提高花都珠寶業在國內外市場的整體競爭力, 鞏固和記戶欠戲提高本行業在國內外的領先地位,以中外同業攜手共進,共創輝煌。
商會章程
[2009-5-23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定為廣州花都[國際]珠寶商會.
(英文名稱: GUANGZHOU HUADU JEWELLERY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廣州市花都區金銀珠寶首飾業中多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和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業性社會組織. 並經政府部門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保證會員合法權益,故灶套繁榮經濟,互相合作,互相促進,發展行業優勢為宗旨,促進本會會員(含港、澳、台已進入本區的企業)與國內外經濟縱橫聯繫,並密切同行之間及同政府部門聯繫和橋樑。
第四條 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組頁歸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花都區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花都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鎮迎賓大道1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教育引導會員認真遵守;
(二) 在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本區的行規、行組陵料約;協調同業關係,促進本行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三) 認真深入調查本行業的情況,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合理的要求和意見;
(四) 促進同享辯業間的經營、業務、信息交流,開展各種中介、諮詢、培訓、商務洽談、展銷、展覽、拍賣等活動。幫助會員霸奔恥開拓業務、改善經營管理、創出品牌、促進商品流通,為本行業的發展出謀獻策;
(五) 結合本行業的特點,開展金銀珠寶鑑定業務,以提高本區的產品質量;
(六) 組織會員開展多種聯誼交流活動,增進本區同業間的團結協作;
(七) 促進地區之間的商務交流,積極拓展內地與國際市場,推動經濟技術合作,為本區的招商引資工作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 凡在花都地區以非公經濟為主,並包含外資企業及其它各種經濟成份的從事金銀珠寶首飾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 凡是從事金銀珠寶首飾行業工作或熱心支持金銀珠寶首飾業發展的個人,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 凡是在本行業有傑出成就的知名人士,雖然在外地經營或工作,經申請批准,可成為本會的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為推動本行業發展,為繁榮本區經濟而努力;
(三) 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討論通過由主管會員工作的副會長審批,報經區工商業聯合會審核後同時成為工商聯的會員;
(三) 批准後,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五奔霸匪再)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準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幣種:人民幣)
會 長:12萬元∕屆; 監 事 長:5萬元∕屆;
常務副會長:6萬元∕屆;
副 會 長:5萬元∕屆;
理 事:2萬元∕屆;
企 業 會 員:2000元∕年。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並報區工商聯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訂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擬定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 決定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八) 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 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 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2/3以上理事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的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正、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熱愛商會工作,辦事公道;
(三) 正、副會長; 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正、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的任職年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區工商聯及民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 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 其任職,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區工商聯及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黃維崧擔任,已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對外交往代表商會的形象, 加強與中外商會聯繫、促進商務交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會長可以授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分管部份會務管理職能.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制訂與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本會屬下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商會屬下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本會屬下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商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費;
b) 贊助或捐贈;
c) 政府資助;
d)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e) 銀行利息;
f)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費用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和業務範圍之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介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區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區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區工商聯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 凡在花都地區以非公經濟為主,並包含外資企業及其它各種經濟成份的從事金銀珠寶首飾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 凡是從事金銀珠寶首飾行業工作或熱心支持金銀珠寶首飾業發展的個人,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 凡是在本行業有傑出成就的知名人士,雖然在外地經營或工作,經申請批准,可成為本會的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為推動本行業發展,為繁榮本區經濟而努力;
(三) 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討論通過由主管會員工作的副會長審批,報經區工商業聯合會審核後同時成為工商聯的會員;
(三) 批准後,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準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幣種:人民幣)
會 長:12萬元∕屆; 監 事 長:5萬元∕屆;
常務副會長:6萬元∕屆;
副 會 長:5萬元∕屆;
理 事:2萬元∕屆;
企 業 會 員:2000元∕年。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並報區工商聯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訂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擬定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 決定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八) 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 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 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2/3以上理事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的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正、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熱愛商會工作,辦事公道;
(三) 正、副會長; 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正、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的任職年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區工商聯及民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 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 其任職,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區工商聯及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黃維崧擔任,已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對外交往代表商會的形象, 加強與中外商會聯繫、促進商務交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會長可以授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分管部份會務管理職能.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制訂與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本會屬下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商會屬下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本會屬下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商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費;
b) 贊助或捐贈;
c) 政府資助;
d)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e) 銀行利息;
f)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費用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和業務範圍之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介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區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區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區工商聯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