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教育和體育改革、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提出教育和體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和體育改革、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類學校及體育場所的布局結構調整、建設和維修改造;負責教育和體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二)負責統籌、管理和監督區級教育和體育經費的使用;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教育和體育系統的國有資產;檢查本區教育和體育財政撥款的執行、使用情況;指導和推進區教育和體育方面的基本建設;負責規劃、協調、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協調學校教育技術裝備和體育設施的配置;指導和監督教育、體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對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三)負責本區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區教育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和學籍管理;負責本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
(四)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教育體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指導教研機構和學校開展教育系統教學研究,主管本區的語言文字及國語推廣工作,推進區教育局系統的教育學會及下屬的各學科教研會工作。
(五)負責督政、督學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的相關工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對全區的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區教育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評估,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六)負責本系統人員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行政部門幹部和專家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教師和體育人才的培養培訓工作,推進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七)負責本系統黨建工作;開展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幹部隊伍、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八)配合紀檢監察審計機構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工作和對違法違紀案件的審理;開展本系統行政監察和審計工作。
(九)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區內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民辦幼稚園及社會教育機構的開辦、撤銷、合併、變更等行政審批和管理工作;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負責全區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統籌規劃;協調推進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國有體育資產。
(十一)負責體育項目行政審批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區體育活動,指導基層民眾體育活動的開展,推動本區全民健身活動開展。
(十二)負責對全區民眾體育、競技體育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統籌規劃民眾體育、競技體育的發展和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工作,指導業餘訓練工作。指導優秀運動員苗子隊伍建設和選才工作。
(十三)推動體育產業的發展,對本區體育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學校體育教育工作。
(十四)組織做好國際、國家、省及市體育比賽的承辦工作並提出建議,做好備案;負責區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協調及統籌安排。負責區體育外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際間和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和交流。
(十五)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本系統的宣傳、統戰(含對台、僑務、民族宗教、黨派等)工作。
(十六)負責教育系統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婦女組織等工作,支持這些組織依據法律、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各自作用。
(十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依據法律、法規及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本部門職責履行範圍涵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黨務、政務、事務工作,統籌機關日常工作運轉;負責文秘、信息、機要、保密、督辦、電子政務、文書檔案、史志年鑑、制度建設、績效考核、應急指揮、意識形態和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活動(含境內業務交流接待)的統籌與協調工作;負責局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秘書工作;負責抓好局機關精神文明工作和思想政治宣傳工作;牽頭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統籌對口教育援助和“雙擁”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協調區教育系統各單位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統戰、“雙擁”、扶貧、外事、僑務工作。負責檢查本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本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工作,規範教育辦學行為,對教育收費、招生、校務管理等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檢查;負責學校的語言文字工作,對社會的規範用語用字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組織、指導國語水平測試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基礎教育科。負責全區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政策;指導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課程的管理工作;指導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學質量管理工作;負責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和學籍管理;負責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的民族教育、教育幫扶等專項工作;負責區內民辦中國小和幼稚園的登記、註冊、備案、審批和管理;加強民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的指導;負責查處有關民辦中國小和幼稚園的違法辦學行為;負責經區教育部門審批的基礎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幼稚園的年度檢查和招生廣告(簡章)的備案工作;指導區民辦教育協會的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職業與成人教育科。制定全區成人教育、職業教育、社區教育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的專業、課程、教材的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水平的檢查和評估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統籌協調區內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教育,依法管理各級各類成人教育、職業教育學校;負責開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教育交流;負責區內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註冊、備案、審批和管理,整頓辦學秩序;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指導;處理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的糾紛;負責查處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的違法辦學行為;牽頭組織並協調開展社區教育和成人教育;對口聯繫區內高等教育院校。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規劃建設科。擬訂全區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調整;負責全區教育年度事業統計、分析;牽頭組織制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統籌指導各類學校基礎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區屬學校開展項目立項審批等前期工作,對區屬學校建設項目的過程管理進行監督。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五)綜合業務科。指導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導教育系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和共青團、少先隊、關工委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和指導全區校園安全管理、應急教育、校車管理、食品安全、綜治維穩工作;制定區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校園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承擔區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負責教育系統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外籍人員的相關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學校衛生和健康教育、科學、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區性學生科學、藝術、國防等各類賽事的組織與管理工作;協調學校開展科學、藝術、健康教育交流活動;指導本區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指導學校衛生、科學、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教研;負責落實學生醫療保障工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六)體育發展科。負責組織編制全區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規劃、指導本區體育場所的結構布局調整,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體育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體育項目行政審批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區體育活動,指導基層民眾體育活動的開展,推動本區全民健身活動開展;負責對全區民眾體育、競技體育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統籌規劃民眾體育、競技體育的發展和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工作,指導業餘訓練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體育運動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修改造,推動體育產業的發展,對本區體育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區級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學校體育教育工作;牽頭組織國際、國家、省及市體育比賽的相關工作;負責區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協調及統籌安排;負責檢查指導體育機構的收費管理;負責區體育外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際間和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和交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計畫財務科。承擔區級教育、體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局專項經費會計核算工作;承擔教育、體育經費投入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對教育、體育經費收支情況進行指導檢查;指導學校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政府採購(含信息設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局屬學校的後勤社會化工作;審核下屬事業單位的年度經費使用計畫,管理體育彩票公益金、教育資金、扶貧助學和獎勵;負責規劃、協調、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八)組織人事科。負責教育系統黨建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隊伍和下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指導下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教育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做好下屬事業單位教職員工的交流、調配工作;負責管理本系統幹部人事檔案;指導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公費醫療的審核申報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統籌、規劃、指導全區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師資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國小校長培訓工作;組織和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初級中學、國小、幼稚園教師資格的核准工作;指導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工作;負責各類教育工作者(教師)的評選推優工作;指導區教育系統的工會、婦女和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九)紀檢監察審計室(審批管理科)。負責局機關及指導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以及糾正教育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查辦或協助查辦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開展區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檢查、監督教育經費的收支情況,負責局屬單位和指導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我區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政策和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導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工作;組織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法制工作;指導教育系統普法、依法治校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區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4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主任督學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區教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