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宗旨
團結、互助、共贏 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高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Gao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zhou.縮寫:GCCG。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高州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州市投資興辦,經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單位等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黨建工作
第九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
第十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以及個人會員。本會單位會員須為高州籍在穗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廣州市投資興辦,持有廣州市(含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無不良經營記錄。個人會員為高州籍在廣州生活的自然人,可創業人士、高管等,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本會設定會員名冊,由本會秘書處保管。會員名冊是會員資格的證明,會員享有查閱會員名冊的權利。
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加入本會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登記於本會名冊。
無正當理由,本會籌備組、理事會不得拒絕申請人入會。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籌備組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籌備組確認會員資格,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四)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理事、監事以及首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單位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報告理事會。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書面通知會員: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申請退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不遵守本會章程的。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擔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首席會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首席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提議;
(五)對本會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變更、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全體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十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鍵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特殊情況可書面委託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本會具體的工作任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工作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上述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提議取消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的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 2 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召開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議由首席會長召集和主持。首席會長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會議的,可由輪值執行會長或秘書長召集或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首席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首席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首席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本會首席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本會對外簽署契約及有關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商會設立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由首席會長、執行會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為充分發揮各執行會長的作用,保證商會日常工作持續健康發展,設立執行會長年度輪值制度。由執行會長會議商定年度輪值的執行會長,每年度安排2名執行會長聯同2名常務副會長、2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行政、財務、商務與會員活動等事項。年度輪值執行會長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做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並實施;
(二)參加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社會組織主持召開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負責商會日常開支審批管理;
(四)負責檢查督促階段商會工作的認真落實;
(五)負責處理和答覆本會秘書處請示的事項;
(六)負責出面接待本地和家鄉政府、企業招商引資等公共事務,具體實施聯合家鄉政府、會員和各兄弟商會等商業資源、進行有效地商業對接、項目投資的牽頭工作;
(七)負責接待和處理本商會會員及家鄉需要幫助解決的重要問題;
(八)負責年度會員活動、互相走訪、兄弟商協會互訪交流等;
(九)其他有關問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秘書處下設內設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四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等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的秘書長和首席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兩者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共設監事7名,其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名、監事5名。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最長不超過6個月)。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註明應到會人數、實際到會人數,遂一列明會議議題,表決程式和方式等事項,並附會議簽到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會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各分支(代表)機構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五十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其新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二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首席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萬元;
執行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萬元;
監事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萬元;
副監事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萬元;
常務副會長每屆繳納會費3萬元;
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萬元;
監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 5千元;
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千元;
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千元;
個人會員每屆繳納會費2千元。
本會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定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