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暫行規定》是1987年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7-03-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7]27號
【發布日期】1987-03-23
【生效日期】1987-03-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暫行規定
(穗府(1987)27號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為保障她恥贈頌人民身體健康,有效地消滅蚊、蠅、鼠、蟑螂等有害病媒,使城區儘快實現無“四害”,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市區的機關、團體、工廠、學校、商店、公園、市場、倉庫和建築工地(含城建工地)等單位(包括駐穗部隊單位,簡稱機團單位,下同)和住宅大院,家庭住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區內所有的機團單位及居民住宅大院,要指定衛生責任人,並經常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消滅蚊、蠅、鼠、蟑螂的孳生條件。做到溝渠、沙井暢通,地面無積水;垃圾不露空堆放;糞池、化糞池、腐爛有機物嚴密封蓋,定期清理;地下電線暗渠做到密封不積水,對所有可孳生蚊子的水面(包括地表的和地下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蚊子孳生。
各機團單位和居民住宅,凡無能力處理、控制轄區內的“四害”者,均應請所在街道的除四害消毒站,或其他經衛生防疫部門認可的除四害消毒機構承包消毒殺蟲除害。並支付除達慨拜料四害消毒殺蟲藥品及勞務管理費用。基建工程工地的除四害消毒費用,由承建單位負責支付。
第四條收費標準:
市內所有的機團單位,請除四害消毒機構按月承包除四害殺蟲任務的,按下列標準收費,不包括中外合資經營的消毒殺蟲機構(每月計,一次承包至少六個月)。
(一)控制和處理蚊蠅孳生地的收費:
沙井、廢水井、防火池,每個收二至三元。
糞池(含人、畜、禽糞池)每個收十至三十元。
廁所每個坑位收一元。
垃圾堆(池)每平方米收四元。
積水防空洞(含地下室)溝渠、水坑、水凼、水塘每平方米收三至五妹迎希元。
盆景、盆罐積水及其他積水容器每個收五角至一元。
(二)室內外蚊蠅宿藏地噴藥殺蟲收費:按地方面積計算,首層每平方米收二角,辣疊簽二層以上每平方米收一角。
(三)非按月承包單位,一次性的室外綠化地、草叢以及室內蚊蠅宿藏地(含無積水的防空洞、地下室)噴藥殺蟲收費:
一百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收五角。
一百至一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收四角。
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收三角。
(四)居民住戶收費:每月三至五角,一次承包至少半年。
(五)滅鼠收費:居民住戶凡居住在四樓以下的(含四樓)每戶每月收一角,居住五樓以上的(含五樓)每戶每月收五分。
(六)機團單位滅鼠的收費:非營業性、生產性的單位,以首層至六層的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每月收一分;營業性、生產性單位,按地面積複雜情況而定,每平方米每月收費二至五分。
第五條市區內各機團單位和居民住宅,要做到沒有蚊、蠅、鼠、蟑螂的孳生繁殖。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各級衛生防疫站、愛衛辦、街道辦事處給予處罰,並限期改正。
(一)在轄區範圍內發現沒有容器盛載的垃圾堆及露空的糞池、糞束獄講堆、腐爛有機物者,每宗罰款十元至五十元。已孳生蠅蛆者,每宗罰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在轄區範圍內的沙井、化糞池、水池、水凼、水塘、溝渠、建築工地和市政建設開挖的坑、水溝、地面、樓面積水、地下電線電纜暗渠發現有已孳生孑孓者按水面面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計)罰款三十元(經鑑定確已採取藥物或生物控制措施仍殘存少量孑孓者除外)。竹頭、樹洞、盆景、小盆罐等積水孳生孑孓者,每宗罰款二元至五元(已作處理仍殘存孑孓腿炒三條以內的除外)。
(三)機團單位及居民住宅,不得有明顯的鼠跡、鼠洞,老鼠的密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一。機團單位的老鼠密度超過百分之一者罰款五十元,超過百分之二者罰款一百至三百元(由專門部門檢測為準)。居民住戶有明顯鼠跡不採取或拒絕滅鼠、毒鼠者罰款五至十元。
(四)夜備章禽畜飼養場地,水產品加工場(庫)、禽畜屠宰場、飲食服務業、農貿市場、食品加工部門及其轉運、儲存場所、港口、車站、機場、賓館、醫療衛生重點單位發現有蚊、蠅、鼠孳生者要加倍罰款。
第六條已僱請街道除四害消毒站或其他消毒殺蟲機構,按月承包除四害殺蟲任務的單位或居民住宅,如發現其服務質量低劣,蚊、蠅、鼠害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時,要負責其所承包單位的罰款,經兩次以上限期改正仍無較大改變者,由區的衛生防疫站和愛衛辦撤銷其承包契約,另行安排其他單位承包。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區衛生局和各級愛衛會負責組織實施,由各級衛生防疫站、愛衛辦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執罰。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公布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規定由廣州市衛生局和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六條已僱請街道除四害消毒站或其他消毒殺蟲機構,按月承包除四害殺蟲任務的單位或居民住宅,如發現其服務質量低劣,蚊、蠅、鼠害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時,要負責其所承包單位的罰款,經兩次以上限期改正仍無較大改變者,由區的衛生防疫站和愛衛辦撤銷其承包契約,另行安排其他單位承包。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區衛生局和各級愛衛會負責組織實施,由各級衛生防疫站、愛衛辦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執罰。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公布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規定由廣州市衛生局和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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