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建設環城高速公路東段南段西段工程的通告》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6月1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建設環城高速公路東段南段西段工程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3]54號
- 發布日期:1993-06-16
- 生效日期:1993-06-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54號
【發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3]54號
【發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政府關於建設環城高速公路東段南段西段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3)54號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為保證廣州環城高速公路東段、南段和西段的重點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帶動沿路農村富裕起來,市人民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三年六月動工修建此路。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該工程徵用土地地段:東段六點七五公里,自廣州氮肥廠互通立交南端,經車陂村、黃村、前進村、廣州木材加工廠、北帝沙島過珠江入黃埔村新洲互通立交;南段十八點八五公里,自新洲互通立交,經黃埔村、侖頭村、土華村、瀝□村、跨工業大道、丫髻沙島、南□至赤崗;西段十一點五七公里,自赤崗西經海北果園場、增□、鹽步、黃竹岐至沙鳳村接沙貝立交。
二、徵用土地與拆遷房屋(含附著物、地下管線)補償標準。依照《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粵府〔1992〕4號)檔案的規定辦理補償。由市國土局房管局提出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征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者,附著物及地下管線所有權人,應在廣州市國土局徵用土地通知書送達後,到區國土局、鎮國土辦(所)辦理征地拆遷手續。沒有產權證明的居民房屋,屬無主產業物,由市房管局依法代管;如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四、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有異議的,先由區國土局、房管局與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核實被征地類、建築面積、構造、質量、管線規格等資料,提交市房地產仲裁辦後,再辦補償手續。可實行先交地、拆遷,後補償的辦法,但要做好地塊的測繪、登記等工作。
五、凡在征地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和支持高速公路建設,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交地不拆遷的單位和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執行的,依法強制用地和拆遷房屋,其費用由被拆遷者承擔。
本通告生效之日起,一切搶建的建築物和搶種的青苗不予補償。
本通告生效之日起,一切搶建的建築物和搶種的青苗不予補償。
六、違反本通告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依法規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搶奪、破壞公私財物的。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搶奪、破壞公私財物的。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