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89-06-01生效,屬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時間:1989-06-01
  • 失效時間:2002-04-25
  • 發布文號:穗府[1989]54號
  • 現行效力:已失效
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穗府(1989)54號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
第一條為深化我市勞動制度的改革,妥善解決國營企業富餘人員的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因生產經營變化、最佳化勞動組合,從崗位撤離的職工,均為企業富餘人員(以下簡稱富餘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國營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
企業富餘人員中的契約制職工和臨時工,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富餘人員是國家的重要勞動力資源,富餘人員的所在企業及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妥善解決其工作和生活問題。
富餘人員的問題,當前主要由企業內部解決,並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在社會範圍內解決。
富餘人員的重新就業,實行勞務機構介紹就業、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就業方針。
第五條在解決富餘人員問題中出現的勞動爭議,可參照國務院(國發[1987]69號)《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六條企業應積極組織富餘人員興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或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多種經營和勞務活動。
第七條為富餘人員重新就業而組建的企業或勞動服務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註冊登記。富餘人員占職工總人數60%以上的,經財稅部門批准,從營業之日起,可免徵所得稅(利潤)二年。企業繳納其他稅收有困難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
第八條為富餘人員重新就業而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按國家勞動部《關於勞動服務公司發展和建設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力字[1989]5號)辦理。凡把富餘人員安排到企業原有的勞動服務公司,富餘人員的數量占勞動服務公司總人數60%以上的,可享受本規定第七條之優惠。
第九條未開辦勞動服務公司的企業,其富餘人員承擔外包的內部工程或勞務項目所減少的開支,扣除成本後,可按項目節約額計提不超過10%的節約獎,列支項目成本。計提的節約獎,只限於富餘人員的獎金和福利支出。發給富餘人員的平均資金額不得超出企業職工同期平均獎金金額。
第十條對因生產經營發生暫時變化一時未能安排工作的職工,可以放假,放假時間一次不超過半年。放假期間企業每月發給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本市規定的職工困難補助標準。在生產經營需要時,企業應通知職工限期復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復工者,企業可作辭退處理。
第十一條對因文化、技術素質不適應崗位工作需要的富餘人員,企業可以採取自行培訓、聯合培訓、送出培訓等多種形式企業文化技術培訓,幫助富餘人員重新上崗。培訓期間,應當發給標準工資和規定的補貼。對成績優異的,應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富餘人員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並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經企業批准,可以離崗退養。離崗退養的待遇按一九八九年市勞動局《印發貫徹勞動部〈關於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的意見》(穗勞險字[1989]第001號)執行。
第十三條富餘人員中在產假期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請假。請假時間包括產假期在內,不得超過三年。請假期間的生活費,第一年按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第三年應不低於本市規定的職工困難補助標準。
第十四條富餘人員經企業批准,可以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停薪留職期間,應按市規定的標準,向企業繳納退休養老統籌基金,工齡連續計算。停薪留職的期限和其他有關問題參照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第61號)執行。
第十五條富餘人員中的企業幹部,其待遇按市政府《關於國營企業全面推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通知》(穗府[1989]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富餘人員經企業批准,可以辭職或調出。
對半年內無法安排原技術對口崗位的富餘人員,本人提出辭職或調出的,企業應予批准。
第十七條企業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富餘人員,應暫留企業內待崗,其工資待遇由企業自行確定,但應不低於本市規定的職工困難補助標準。
第十八條對暫留企業內待崗的富餘人員,若半年仍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企業可以辭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辭退的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十九條下列富餘人員,企業應給予照顧,儘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除發生嚴重違紀事件者外,不得辭退。
(一)一九五九年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滿十五周年以上的;
(二)離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
(三)患職業病或因工傷醫療終結,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非因工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在孕期、產假期以及三歲以內嬰幼兒養育期的女職工。
第二十條企業辭退富餘人員,應填寫市勞動局統一印製的《廣州市企業辭退富餘人員登記表》(累總表)一式兩份,分別送主管局(總公司)和市(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備案。對被辭退的富餘人員,企業應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的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被辭退的富餘人員重新就業前,可接規定到其戶口所在區勞動服務公司領取待業救濟金。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安排就業的,半年後停發待業救濟金。
被辭退的富餘人員的待業救濟金標準及領取期限,可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
被辭退的富餘人員,在未重新就業之前,其獨生子女保健費仍由原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重新就業的富餘人員,受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一律實行勞動契約制。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退休時,其實際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納入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社會保險的範圍;不到規定年限的,納入固定職工退休養老社會保險的範圍,享受有關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本市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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