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加快廣州市雲浦工業區建設的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是1993年1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加快廣州市雲浦工業區建設的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 實施時間:199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3-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穗府[1993]3號
具體內容
廣州市政府關於加快廣州市雲浦工業區建設的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穗府(1993)3號一九九三年)
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快廣州市雲埔工業區開發建設,根據國家鼓勵外商投資及產業政策實施的有關規定,並參照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對廣州市雲埔工業區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凡在區內外商(包括華僑、港澳台同胞,下同)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包括追加投資)進口用於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設備、建築材料;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進口用於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設備、建築材料、原材料,原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提交總額內根據國家規定進口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辦公用品(設備)免徵關稅和統一稅。
二、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有規定的以外,免繳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部分替代進口產品,經主管部門批准,補交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後可以內銷。
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補償辦法。
三、區內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或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項目的,有關減免稅優惠,統一按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雲埔工業區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沒有實際聯繫的,除依法免徵地方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向雲埔工業區提供國民經濟重要部門所需要的先進技術,對其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予更優惠的減征或免徵所得稅照顧。
五、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可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的優惠待遇。
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所得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外商將從區內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再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直接再投資開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回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七、在區內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辦法,鼓勵外商、國內企業來區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土地使用期限為四十年至七十年。
八、從建區起到二000年,區內財政收入除按國家規定上繳外,免除上繳市的財政任務。
九、上述優惠政策,分別由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廣州市雲埔工業區白雲管理委員會、廣州市雲埔工業區黃埔管理委員會實施。
十、本優惠政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