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學會

廣州市醫學會的前身是廣州市醫藥工作者聯合會,成立於1917年。中華醫學會廣州分會、中華護理學會廣州分會及廣州中醫學會均為該會的團體會員。

廣州市醫學會是全市醫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廣州市衛生專業繼續教育基地。2023年8月,學會被評為5A等級社會組織。

學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接受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

廣州市醫學會終身名譽會長:鐘南山院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醫學會
  • 主管單位: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登記單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屬性:公益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發展歷史,組織體系,業務範圍,建設成就,學會章程,學會領導,歷任領導,現任領導,

發展歷史

1952年5月,根據中央衛生部的統一規定,廣州市醫藥工作者聯合會改名為廣州市衛生工作者協會。在“文革”期間,學會活動一度中斷。
1973年2月,廣州市衛生管理革命委員會為滿足廣大醫務工作者提高業務技術水平、交流經驗的要求,決定成立廣州市醫藥衛生學術活動組,學會逐步恢復活動。
1978年4月,廣州市衛生局報經中共廣州市委組織部同意,恢復中華醫學會廣州分會。
2005年根據民政局的有關規定,2005年4月經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中華醫學會廣州分會更名為廣州市醫學會。
2023年11月29日,廣州市醫學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換屆大會召開,本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十一屆理事會理事153名,其中常務理事51名,鐘南山院士榮升廣州市醫學會終身名譽會長,廣州醫科大學黨委書記唐小平當選廣州市醫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會長。

組織體系

學會辦公地址位於廣州市人民中路388號,辦公面積共1004㎡。內設科室有綜合部、學會事務部、醫鑒部、職稱審理部、評估部。
現有85個專業委員會,單位會員34個,個人會員3294人。

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和繼續醫學教育、科技項目論證、推廣成果、出版刊物、科普宣傳與義診諮詢、展覽展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等級鑑定、職業病診斷鑑定、醫療損害鑑定以及政府交辦的其它與醫學相關的鑑定工作等。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各類醫療技術考試、科研繼教項目評審評估、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等工作。

建設成就

2023年8月,學會被評為5A等級社會組織。

學會章程

廣州市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醫學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GM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全市醫療衛生機構、 醫學教育科研機構、 醫藥(械)企業、社會組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市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和衛生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促進醫療衛生行業的規範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為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患雙方提供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捷的服務。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並接受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範圍為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發展同國內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國內、省內、市內等形式的學術交流。
(六)參加醫學科學技術評估、決策論證,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的制訂和改進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開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藥衛生科技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九)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
(十)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訴求,依法維護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一)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職業病診斷鑑定、醫療損害鑑定以及政府交辦的其它與醫學相關的鑑定工作,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十二)指導區醫學會工作。
(十三)按規定承接衛生技術資格考試、職稱評審等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普通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職稱者;
(3)科學技術其它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
2、專科會員
取得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熱心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
(二)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機構、 醫學教育科研機構、 醫藥(械)企業單位或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
本會設定會員名冊(載明姓名、單位、身份證號碼及聯繫方式),由本會秘書處保管。會員名冊是會員資格的證明。會員享有查閱會員名冊的權利。
第十二條 入會程式
普通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須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認定後發給會員證,並登記於本會個人會員名冊。
專科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須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由所在專科分會審核,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認定後發給會員證,並登記於本會個人會員名冊。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單位會員牌匾和證書,並登記於本會單位會員名冊。
名譽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會長授予證書。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會員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
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專科會員
1、除享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外,還可優先被推選為本會各專科分會委員、專業學組成員、青年委員的權利。可優先推薦上級醫學會專科分會委員。
2、優先推薦為本會承擔的醫學鑑定、醫學科技成果評審評獎等工作的評審專家。
(三)單位會員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4、可推薦本單位優秀的學科帶頭人參加本會的分科學會工作。
5、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 個人和單位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委託工作任務。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本會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式,以自願為原則,由參會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並載入章程。
(一)個人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普通會員每年每人50元。專科會員每年每人200元。單位會員的普通會員免交會費。
(二)單位會員繳納會費標準為:
1、三級醫療機構: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5萬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4萬元,其他三級醫療機構3萬元,以最高任職為標準;
2、二級醫療機構:300張以上床位的每年2萬元,其他二級醫療機構每年1萬元;
3、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醫學教育科研機構或社會組織每年5仟元;
4、 醫藥(械)企業每年5萬;
本會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報告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務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收回會員證書並通報: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不遵守本會章程的。
會員擔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的提議;
(五)對本會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變更、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屆滿前應當進行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應到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和工作計畫;
(五)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工作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科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上述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提議取消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
(九)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指導區醫學會工作;
(十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以召開理事會。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會議的,可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或主持;不能委託的,可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商議確定1名參會代表臨時召集或主持會議。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常務理事會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共設3名監事,其中1名監事長。
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五)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本會秘書處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應到會人員。應到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應到會人員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註明應到會人數、實際到會人數,逐一列明會議議題、表決程式和方式等事項,並附會議簽到表。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要須由會長或秘書長審核簽發。
會員有權查閱上述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心學會工作,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中常務副會長2-3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兼任。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常務副會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如擔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會對外簽署契約及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接受法定代表人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會成員的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一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因特殊情況需要最多連任三屆,或新一屆任期內年滿70歲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全體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其會議決議和到會人員簽到表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監督檢查,並存入本會檔案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會會員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具體由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實施。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常務理事廣泛徵求各會員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
本會換屆選舉通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不得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理事會應在30天內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提出新的會長候選人,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書信、電郵等方式徵求會員意見進行表決。
按照前款產生的新會長任期為上任會長未盡任期。
第三十九條 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成員(除會長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按照前兩款產生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追認表決未通過的,其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以及有選舉事項的其他會議,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卸任後,可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
本會設名譽會員、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和名譽理事單位。著名的國內外醫學專家、支持或贊助本會工作的人士;對我國醫學科技事業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支持或贊助本會工作的非醫學界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對促進我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的企業法人或個人,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根據需要聘任為名譽會員。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擔任理事的醫藥衛生界的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根據自願原則,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積極支持並贊助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為名譽理事單位。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四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酌情設立的若干分支機構,分別承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確認,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其正式名稱為“廣州市醫學會XXX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專科分會管理規定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辦事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其薪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的非單位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未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繫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符合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本會支持上述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章 資產及內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本會支出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財產及其孳息、盈餘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會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至少配備1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註銷登記,必須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辦事機構向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本會授權秘書處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對本會財務管理職責、經費審批許可權、印章使用管理、檔案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十六條 本會或專科分會舉辦非醫學專業學術交流範疇的研討會、論壇以及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等重大活動,或發生突發事件、事故等影響社會穩定事項,應當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報告。
第五十七條 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符合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不面向非本會會員;不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冠以“廣州”、“全市”以及“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託營利性機構舉辦。
登記管理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不得舉辦評比表彰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按時上報年度報告,並積極申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七章 解散、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解散,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無法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規定本會存續時間到期的。
第六十條 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在廣州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
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或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後15個工作日內,須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會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解散後,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解散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會名義開展其他活動。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上方為中文“廣州市醫學會”,下方為本會成立的年份“1917”。圖內有廣州市醫學會的英文名稱“Gu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學會領導

歷任領導

第十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鐘南山
常務副會長:曹 傑 陳曉輝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高昭昇
副 會 長:陳 德 劉世明 韋建瑞 龔四堂 黎毅敏 崔書中 寧玉萍 黃逸輝
副 秘 書 長:羅遠光 陳美倩
第十屆理事會監事成員名單
監 事 長:賴永洪
監 事:黃達德 陳 孜

現任領導

廣州市醫學會終身名譽會長:鐘南山院士
廣州市醫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會長:廣州醫科大學黨委書記唐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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