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

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

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於2008年09月27日經廣州市花都區民政部門批准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區性社會慈善團體。自成立以來,在花都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指導下,以及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動,在扶老、賑災、助學、助殘、助醫、扶貧濟困活動中,發揮了慈善組織的積極作用。區慈善會於2011年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2017年3月完成慈善組織認定,同年6月榮獲4A級社會組織稱號並取得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是花都區第一個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區慈善會所有公開募捐項目及活動信息會均可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台(慈善中國)中查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
  • 外文名:Guangzhou Huadu Charity Association
  • 類 型:慈善性質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08年9月27日
  • 註冊資金:三萬元(由社會愛心人士捐贈)
  • 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花都區民政局
  • 業務主管機關:廣州市花都區民政局
  • 微信公眾號: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ID:hdcishanhui)
簡介,章程,機構人員,

簡介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團結社會各界力量、聯繫海內外慈善組織和知名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弱勢群體解決困難,體現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和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發動和組織賑災、扶貧、濟困、安老、幫殘、恤孤、助學、贈醫、施藥、救死扶傷等各類慈善活動;接受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人士的捐贈;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種慈善事業;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開展交流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社會各界熱心於慈善事業的單位、社會團體和人士志願組成,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發動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自願向慈善事業捐贈,並進行管理和運作,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區性、非營利性社會慈善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組織和團結社會各界力量、聯繫海內外慈善組織和知名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弱勢群體解決困難,體現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花都區民政局,並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公益路35號(花都區民政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動和組織賑災、扶貧、濟困、安老、幫殘、恤孤、助學、贈醫、施藥、救死扶傷等各類慈善活動;
(二)接受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三)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種慈善事業;
(四)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五)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開展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凡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社會團體和慈善機構,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的,均可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二)凡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的,本人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四)按年度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經教育還不改正的,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工作計畫和財務決算;
(三)增補更換理事會成員;
(四)審查通過本會工作計畫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權利。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決定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辦理秘書長交辦的具體事務;
(二)處理本會秘書辦公室的一切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舉辦各項慈善服務事業的收益;
(四)利息;
(五)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年費100元;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一)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慈善活動和事業支出;
(二)用於社會救災、救濟;
(三)本會的辦公費用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依據本會宗旨和章程制定項目管理制度,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向大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解決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辦公費用等經費開支,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全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機構人員

慈善會議事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組成。辦事機構為花都區慈善會辦公室。監事會獨立於理事會,對理事會起監督作用。慈善會有專職人員3名,負責慈善會項目策劃、募捐聯絡、行政及財務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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