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公益金使用試行辦法

廣州市社會公益金使用試行辦法,是為促進和發展本市社會公益事業籌集資金,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試發行廣州市社會公益獎券。對社會公益獎券由廣州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發行,並對公益金的使用實施管理。發行社會公益獎券,除去獎金及發行成本費用外的淨收入為公益金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公益金使用試行辦法
  • 實施時間:1992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 :1992年1月3日
  •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2]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廣州市社會公益金使用試行辦法
(穗府辦(1992)1號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促進和發展本市社會公益事業籌集資金,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試發行廣州市社會公益獎券。
第二條社會公益獎券由廣州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發行,並對公益金的使用實施管理。
第三條發行社會公益獎券,除去獎金及發行成本費用外的淨收入為公益金。
第四條公益金應在銀行開戶存儲,並建立專門帳本,不得與其它獎券發行收入混合記帳。
第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從發行公益獎券所得的公益金與廣州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心按7∶3比例分成,其中區、縣人民政府占七成,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心占三成。
第六條公益金使用審批權在各區、縣人民政府。公益金使用項目和資金要報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心備案。
第七條根據《廣州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章程》規定,公益金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公益金的使用範圍是:
(一)資助發展本市的各項教育事業;
(二)資助民用文化、娛樂設施的建設;
(三)資助本市體育事業的發展;
(四)資助本市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五)資助市政配套設施的建設;
(六)資助本市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發展社會福利企業;
(七)獎勵為維護社會治安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八條公益金的投入,應選擇民眾急需的,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並經科學論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使用公益金採取有償與無償相結合的原則。興辦公益事業,實行無償資助;如發展公共社會福利生產,採取無息貸款,定期償還,或向銀行貸款,由公益金給予貼息的辦法。
第十條各區、縣留成的公益金要制定使用計畫,暫不使用的,可互相提供使用、貸用。
第十一條發行單位在試發行期間可從本單位留成的公益金中提取10%作為發行辦公費。發行辦公費必須全部用於發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公益金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開,同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使用情況和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廣州市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施行的試發行社會公益獎券實施辦法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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