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上級的決議、決定。研究決定街道黨的建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明晰抓黨建、抓治理、抓服務職責定位,抓好黨的建設、組織公共服務、統籌社區發展、推進平安建設、加強城市管理,對轄區的地區性、民眾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最佳化營商環境,支持和促進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和為民、便民、利民的社區綜合服務事業的發展。
(二)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街道黨工委自身建設和以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黨組織建設,統籌推進區域化黨建和“兩新”組織黨建、社區黨建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轄區內其他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對離職、失業和流動黨員實行屬地管理。對區職能部門派駐的社區管理和服務機構黨的工作實行雙重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教育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堅決鬥爭。加強基層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民眾組織,指導、支持其依照章程開展工作。做好黨的統戰工作。
(三)統籌負責轄區公共服務工作,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適應社區居民多層次的服務需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工作。組織社區志願服務隊伍,動員和引導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負責組織和引導社區教育、科普、文化、體育、衛生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衛生健康、民政事務、兵役和民兵事務、優撫安置、擁軍優屬、人民防空事務、僑台事務、民族宗教事務、人口普查、基層統計、勞動用工監控、社會保險、殯葬改革、勞動就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依法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經過法定程式後,以街道自身名義開展有關審批服務工作。
(四)統籌負責轄區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調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收集轄區內居民反映的問題,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轄區內居民和單位的意見及要求,組織、協助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受有關職能部門委託,負責來穗人員暫住登記、信息收集、報送等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有關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實施轄區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法治宣傳、青少年教育、禁毒、掃黃打非、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
(五)統籌負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健全統一指揮協調的聯合執法機制。經過法定程式後,以街道自身名義開展有關綜合執法工作,積極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六)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提高基層自治水平,依法支持、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他工作。依法協助民政部門開展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法保障居民委員會在居民區的自治權利。
(七)動員轄區內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領導街道、社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把思想道德建設、文化建設與社區建設和管理結合起來,構建社區教育體系、社區文化體系,廣泛開展民眾性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提高廣大黨員、民眾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堅持思想政治工作與關心民眾生活、解決民眾實際問題相結合,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八)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本街道幹部的教育、培養、任免、考核和監督工作。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做好人才引進和服務工作。按照有關要求,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街道機構的幹部。加強對居委會工作人員教育和管理。加強對以本街道、社區為主要工作及服務對象的各行政管理、執法和服務機構的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和評議,對其負責人的獎懲、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負責街道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和經濟聯合社的工作,發展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十)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城市管理的決定、命令、指示。負責轄區內居民區、內街巷的環境衛生和環境整治工作,組織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維護轄區內的城市環境和城市秩序,對於違法建設、違法占用道路、違法改變建築使用功能、無照和無證經營、占道經營、非法行醫、違規違章施工以及違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授權進行依法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風、防旱、防震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居民工作、社區服務、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等職責。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黨政綜合辦公室(人大工委辦公室)
(一)負責黨工委、人大工委、辦事處日常事務的綜合協調和各項決定的督辦落實。
(二)承擔人大有關會議的籌備、組織以及其他涉及人大的工作。
(三)負責政協有關工作。
(四)負責文秘、會議組織、保密、檔案、信息和辦公自動化、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
(五)統籌街道應急管理工作,承擔街道總值班室和應急指揮職責。
黨建工作辦公室(組織人事辦公室)
(一)負責黨的建設、幹部人事等工作。
(二)負責黨的組織、宣傳、意識形態、人才、統戰等工作,協助做好僑台、民族宗教等工作。
(三)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組織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醫保社保、機構編制、工資福利、老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組織推進基層黨組織區域化黨建、“兩新”組織黨建、社區(經濟聯合社)黨建、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建工作。
(五)負責黨校工作。
(六)做好轄區內流動黨員的管理工作。
(七)協調做好群團組織工作。
紀檢監察辦公室
(一)承擔紀工委(區監委派出新市街道監察組)日常工作。
(二)承擔街道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具體承辦協助街道黨工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承辦街道監察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四)負責經常對黨員幹部進行遵守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和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五)承辦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公共服務辦公室(黨群服務中心)
(一)負責公共服務、社會事務、政務服務、黨群服務以及新時代文明實踐等相關工作,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承擔公共服務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依法支持、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自治、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他工作。
(三)依法協助民政部門開展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法保障居民委員會在居民區的自治權利。
(四)依法負責街道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五)負責街道職權範圍內的審批服務工作。
(六)負責政務公開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等政務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組織和引導社區教育、科普、文化體育、衛生等工作。
(八)配合做好旅遊業發展相關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事務、兵役和民兵事務、優撫安置、擁軍優屬、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等工作。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殯葬改革、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十一)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區公益活動。
(十二)組織社區志願服務隊伍,動員和引導單位及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
綜合治理辦公室
(一)承擔綜合治理委員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日常工作。
(二)負責協調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社會心理服務、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加強法治社會建設,推進平安建設工作。
(三)收集轄區內居民反映的問題,受理民眾來信來訪,組織、協助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四)負責社區戒毒和協同開展禁毒相關工作。
(五)依法制定和實施轄區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協調處置各類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
(六)協助做好法治宣傳、青少年教育、掃黃打非、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七)負責出租屋和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鄉社區綜合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九)負責維護學校及周邊的治安與安全,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
(一)承擔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統籌指揮調度區以上有關部門派駐街道的機構開展綜合行政執法。
(三)負責在轄區內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省、市政府公告的有關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燃氣、城鄉規劃、建築施工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執法工作。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整治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許可權開展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監察等工作。
(六)協調組織轄區內交通安全、燃氣安全等工作。
(七)協助對市區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服務管理。
(八)負責處理上級轉辦、交辦和督辦的案件及民眾投訴的案件。
城市管理辦公室
(一)負責城市綜合管理,市容市貌整治維護等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居民區、內街巷的環境衛生和環境整治工作,組織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三)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加強轄區內臨時建築、居民建房及建築工地施工管理。
(六)協助本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七)配合做好轄區內供水、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八)配合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危險房屋督促治理以及應急搶險等工作。
(九)配合做好防汛、防風、防旱、防震和搶險救災工作。
(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配合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
(十三)組織落實“河長制”、“湖長制”有關工作。
社區建設辦公室
(一)統籌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
(二)組織協調轄區社區自治、社工隊伍建設、社會組織培育管理等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整治無證經營、打假、打私工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支持和推進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發展。
(四)負責聯繫、服務轄區企業、商會,協調相關部門為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和政策服務,協助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五)負責街道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協稅護稅工作。
(七)協助做好人口普查、基層統計等相關工作。
(八)統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工作。
(九)負責組織落實扶貧工作。
(十)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和經濟聯合社的工作,發展集體經濟。
(十一)組織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會計業務等工作。
下轄居委
領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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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全面工作。統籌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和公共服務委員會工作。 | |
| 協助黃秉綱同志開展黨工委、辦事處全面工作。分管人大、“兩代表一委員”、創文、老乾、共青團、工會、關心下一代、政務服務、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 |
| 負責黨工委、辦事處日常事務的綜合協調和各項決定的督辦落實。分管黨的建設、政協、組織人事、意識形態、宣傳、人才、統戰、民族宗教、財務、檔案、保密、對台、機構編制、政務公開等工作。 | 黨政綜合辦公室(人大工委辦公室)、黨建工作辦公室(組織人事辦公室)、綜合保障中心。 |
| 分管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開展社區自治、社工隊伍建設、社會組織培育管理、無證經營、打假、打私、招商、協稅護稅、街道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鄉村振興、對口幫扶。指導、支持和幫助經濟聯合社的工作,發展集體經濟。協助做好人口普查、基層統計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會計業務等工作。 | |
| 負責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集中隔離場所麗楓酒店專班工作。 | |
| 負責綜合治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分管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社會心理服務、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加強法治社會建設,推進平安建設工作。維穩信訪、社區戒毒、禁毒、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格線化、法治宣傳、青少年教育、掃黃打非、社區矯正、文化體育、旅遊工作,協調交通安全綜合治理等工作。 | 綜合治理辦公室、綜合服務中心,聯繫新市司法所、平安促進會和區預聯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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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統籌指揮調度區以上有關部門派駐街道的機構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分管戶外廣告和招牌、建築施工管理、水務、房屋安全、三防及應急管理、交通設施建設、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物業管理、重點項目建設等工作;負責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燃氣、城鄉規劃、建築施工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監察、燃氣安全工作;負責武裝、人民防空工作。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協助對市區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服務管理。協助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 城市管理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聯繫武裝部、石井規劃和自然資源所。 |
| 協助周中波同志開展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集中隔離場所麗楓酒店專班工作。 | |
| 協助張德軍同志開展工作,負責市政環衛、垃圾分類、愛國衛生等工作。 | |
| 協助李宇同志開展工作,負責禁毒、視頻監控建設、交通整治等工作。 | |
| 分管公共服務、社會事務以及新時代文明實踐等相關工作,承擔公共服務委員會日常工作。開展民政、街道職權範圍內的審批服務、語言文字、殘聯、社區志願服務隊伍、勞動保障等工作。組織和指導社區衛生、街道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工作。 | 公共服務辦公室(黨群服務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聯繫新市教育指導中心和新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