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學會成立於1985年11月7日,一直以來均有設立法學會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法學會
- 成立:1985年11月7日
- 個人會員:651人
- 學科研究會 :屬4個
- 團體會員:14個
- 主要職責:負責對會員的管理與聯繫等
概況,主要職責,會員管理,
概況
廣州市法學會成立以來,在廣州市委、市政法委的領導和市司法局的管理下,在中國法學會、廣東省法學會、廣州市社科聯的指導下,在各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團結和組織廣州地區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結合廣州改革和發展實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活動,為推進我市依法治市進程、構建和諧廣州,做出了積極貢獻。
學會所屬學科研究會4個(刑法學研究會、金融法學研究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司法行政理論研究會);團體會員14個(廣州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廣州市法官協會、廣州市檢察學會、廣州市警察協會、中山大學法學院、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廣州大學法學院、海珠區人民檢察院、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南沙區人民檢察院、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個人會員651人;現任會長,原市人大代主任鄭國強。
1985年廣州市法學會成立。當時會員只有300多人,主要來自市屬政法系統。是日召開的廣州市法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宋恕忠為會長;方少逸、王珉燦、蔡文炯、高伴奎、紀瑞生、楊敬恭、麻雲生、丁果、金久隆為副會長;金久隆兼秘書長;洪吉吉政為專職副秘書長。大會推舉歐初為名譽會長。第一屆理事會共有理事47名。
1985年廣州市法學會成立。當時會員只有300多人,主要來自市屬政法系統。是日召開的廣州市法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宋恕忠為會長;方少逸、王珉燦、蔡文炯、高伴奎、紀瑞生、楊敬恭、麻雲生、丁果、金久隆為副會長;金久隆兼秘書長;洪吉吉政為專職副秘書長。大會推舉歐初為名譽會長。第一屆理事會共有理事47名。
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為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市服務;
(二)參與法律、法規的草擬、論證工作,對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實踐活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三)參與法制宣傳和法學教育,編輯出版理論刊物和圖書資料,推廣法學研究成果;
(四)負責對外法學交流活動的協調組織工作,發展同國內外法學界、法律界的聯繫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五)負責對會員的管理與聯繫,負責對直屬學科研究會、團體會員的業務指導;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參與法制宣傳和法學教育,編輯出版理論刊物和圖書資料,推廣法學研究成果;
(四)負責對外法學交流活動的協調組織工作,發展同國內外法學界、法律界的聯繫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五)負責對會員的管理與聯繫,負責對直屬學科研究會、團體會員的業務指導;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管理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
(三)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決定。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
(三)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
(五)聘請本會顧問;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
(五)聘請本會顧問;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所組成,任期五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理事會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三)向理事會和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議本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和審議通過下年度工作計畫;
(五)推舉本會常務副會長;
(六)決定本會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所組成,任期五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理事會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三)向理事會和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議本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和審議通過下年度工作計畫;
(五)推舉本會常務副會長;
(六)決定本會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