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用建築樓房信報箱(室)設定若干規定

《廣州市民用建築樓房信報箱(室)設定若干規定》在1992.12.09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民用建築樓房信報箱(室)設定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09
  • 實施時間:1992.12.09
為改善本市郵政投遞條件,根據郵電部、建設部《關於在城市住宅樓房設定信報箱、信報箱群、信報間(或信報收發室)的聯合通知》,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住宅樓房或住宅、商務、商業等綜合樓(以下統稱民用建築)。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築設定信報箱(室)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民用建築應根據不同的條件設定信報箱、信報間或信報收發室;
(二)九層以上的民用建築應在出入口大廳內設定信報箱群,如大樓設立管理機構的,負有信報收發職責;
(三)民用建築可單幢設定信報箱群,也可以幾幢組合在適當位置設定;組合設定規模以一百戶至三百戶為宜;
(四)信報箱的編號應與民用建築的門牌號碼或用戶的房號相符。信報箱群的排列順序應從上到下、從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於一點七米,最下排不低於零點五米;
(五)設計單位應將信報箱(室)的設定納入民用建設的設計內容,所需材料和經費統一納入基建項目投資;凡未納入設計內容的,城市規劃部門不得審批;工程竣工後,信報箱、信報箱群、信報間或信報收發室應列入驗收項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的民用建築應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郵條件:
(一)由單位統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築,應在轄內以若干戶為單位選取適當位置設定信報箱群,也可設定若干信報收發室負責信報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內的民用建築應在大院出入口處設定信報箱群,如大院設有管理人員的,應兼大院內郵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層及高層民用建築,如已設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員的,可不再獨立設定信報間或信報收發室,信報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員負責;
(四)民用建築首層入口設定防盜閘門又無管理人員負責接收郵件的,信報箱群應改設在防盜閘門外;
(五)多層樓房的民用建築首層入口未設防盜閘門的,信報箱群應設在首層入口處;
(六)對沒有房號或房號混亂的民用建築,由產權單位會同公安房籍部門理順房號,並依照本規定改善轄內通郵條件。
四、信報箱、信報箱群、信報間或信報收發室應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更換和維修,也可委託當地郵政部門更換和維修,工料費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報箱的式樣、規格應徵得市郵政局的認可或選用郵政部門認可的定型產品。
六、民用建築在本規定實施一年後未按本規定改善轄內通郵條件的,其郵件按不符合通郵條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市屬各縣和番禺市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