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新增網咖審批管理辦法,一項政策,發布日期2006-09-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新增網咖審批管理辦法
廣州市新增網咖審批管理辦法
(穗文化〔2006〕238號)
(穗文化〔2006〕238號)
為了加強對新增網咖審批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新增網咖審批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法制辦核准,現正式向社會通告,從通告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廣州市文化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新增網咖審批管理辦法
經廣東省文化廳〔2006〕86號批覆核准,我市新增網咖指標520家,其中單體網咖指標364家,連鎖網咖指標156家。為做好新增網咖的審批管理,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文化廳《關於對我省網咖巨觀調控方式實施調整的通知》(粵文市〔2005〕63號),制定本辦法。
一、新增網咖的布局計畫
根據廣東省文化廳《關於對我省網咖巨觀調控方式實施調整的通知》要求和我市網咖市場的具體情況,從“促進市場繁榮、維護市場穩定”出發,決定將新增的網咖指標分兩年發放。2006年向社會公開發放新的單體網咖指標262家;2007年發放餘下的102家,其具體布局另行公布。
(一)2006年全市新增單體網咖的布局如下:
註:各區、縣級市新增網咖的具體布局見附表。
(二)2006年全市新增連鎖網咖指標的發布及審批由市文化局依據連鎖網咖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新增單體網咖指標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網咖申請者除具備《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八、第九條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選擇的經營場地必須是非住宅、非居民區且有合法產權證明的場所;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投入資金50萬元以上。
三、新增單體網咖指標申請程式
(一)單體網咖設立的申請單體網咖的設立向所在區、縣級市文化局提出申請並領取《網路文化經營活動立項申請表》,遞交以下檔案:
1.設立申請書;
2.《網路文化經營活動立項申請表》一式二份;
3.區工商分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和企業章程的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和資格證書(畢業證、結業證、培訓證)的複印件;
5.驗資報告及資金信用證明複印件兩份(現場審驗原件);
6.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複印件兩份(現場審驗原件);
7.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經營場地建築平面圖(複印件2份);
8.市規劃部門出具的經營場所1:2000方位測繪圖(複印件2份,現場審驗原件)。
(二)新增連鎖網咖的申請
連鎖網咖門店的設立由取得合法身份的連鎖網咖企業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需提交的檔案材料與單體網咖申請相同。
四、新增單體網咖設立申請受理辦法及時限
新增單體網咖設立申請的審批採用統一時間提交申請材料,統一時間現場核查評分,統一審查並作出最後決定。程式如下:
(一)申請材料準備及提交
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向擬申請網咖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和提交時間;區(縣級市)文化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認真核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最後2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申請人發出統一編號的受理通知書。
(二)核查與評分的組織
發出受理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由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或政府聯合審批人員3人以上,實地核查、現場測量及評分,填寫《廣州市網咖設立評分登記表》;所有參與評分人員和申請人需在《廣州市網咖設立評分登記表》共同簽字(現場核查評分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三)監督與公示
區、縣文化部門根據評分情況,按分數由高到低排名並在政府網站或有關新聞媒體公示7日,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對在公示期內被有效投訴的申請單位,經核查屬實的,及時更正分數或取消申請資格(接受監督和公示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四)《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立項審核意見書》的決定
公示結束,根據布局規劃和評分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同意立項的,發給《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立項審核意見書》;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五、新增單體網咖設立申請現場核查、測量及評分標準
以60分為基準分,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評分。
1.經營面積(分值5分)。以200平方米為基準(不含附屬用途建築的占地面積,如辦公室、洗手間、小賣部和外走廊等),以實際度量經營面積計算,每增加50平方米(201―250)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2.距離中、國小校(含職業中學、中專;大學、幼稚園除外)周邊最近直線距離(分值5分)。以直線距離200米為基準,區、縣文化部門或政府聯合審批人員3人以上聯合實地測量為準,每增加20米(201―220米以此類推)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3.經營場地樓層全部在首層的加2分,全部在二層加1分;混合首、二層按比例記分。
4.資金投入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為準,分值3分。
(1)50萬元―99萬元的加1分(含50萬元);
(2)100萬元―149萬元(含100萬元)的加2分;
(3)150萬元以上加3分。
六、取得同意籌建批准檔案的申請單位(市文化局核准立項資格)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場地建設及設備安裝,並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次向區縣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申請辦理《網路安全審核合格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營業。
七、取得《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立項審核意見書》但不能在有效期內籌建完畢,應當向文化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文化部門可根據申請原因酌情延期3個月。延期後無特殊理由不能完成籌建,或在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遲遲不開工籌建的,取消原立項資格,指標予以收回,由區、縣統籌安排。
八、取得《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立項審核意見書》但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不得申請更改經營地址和經營面積。否則,其有效申請資格自動失效,指標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收回並在下一次網咖指標發放時統籌安排。
九、2007年新增單體網咖指標審批按照本辦法執行。
十、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網咖審批過程中不依法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規審批的,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