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是202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 文  號:穗府辦規〔2021〕1號
  • 實施日期:2021年01月20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規定內容,政策解讀,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遺失物權利人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
  第三條 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全市拾遺物品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各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設立服務視窗,設定拾遺物品保管室(櫃),指定不少於兩人負責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核實認領、上繳等工作。全市各級政府應當給予經費及設施、設備保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拾遺物品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核實認領、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 拾獲遺失物,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記、保管、核實認領;在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屬公安(分)局。
  (二)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場所及公共運輸工具範圍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可以交該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登記、保管、核實認領;在10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可以交該旅館業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登記、保管、核實認領;在1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四)凡拾獲涉密檔案、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警用物品,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拾得人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當對拾遺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及拾獲的時間、地點和拾得人聯繫方式詳細造冊、編號登記存放,並跟蹤登記去向,做好拾遺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獲有價證券、現金的,還應當登記種類和金額。各接收單位在接收拾得人送交的遺失物時,應當同時向拾得人開具送交遺失物的相關憑證。公安機關收到拾獲現金,按規定開具《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遺失財物後,可以按下列規定查詢、認領: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場所遺失的,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詢;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場所及公共運輸工具範圍內遺失的,向遺失地單位及公共運輸工具所屬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查詢;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遺失的,向該旅館業單位服務台、拾遺物品管理機構查詢。經向上述單位查詢後,仍未能認領遺失物的,可以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詢。
  (二)遺失物已經查獲並且核對屬實的,可以辦理認領手續。認領遺失物時,個人須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單位憑領取人有效證件和單位授權委託書領取。
  (三)委託他人代領遺失物的,應當憑權利人的委託書、權利人和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
  (四)權利人領回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必要費用。
  第七條 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各區分局接到送來的拾遺物品後,可以確定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應當公開發布招領公告,公開招領一年,逾期無人認領的,現金直接上繳同級財政;物品進行評估、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拍賣、變賣的物品,依法定程式予以處理。
  第八條 拾遺物品如屬食物或者其他容易變質腐爛物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拍賣、變賣處理,將拍賣、變賣款項妥善保存並發布招領公告。拍賣、變賣款項到期無人認領的,上繳同級財政。已經過保質期(有效期)的食品、藥品、化妝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機關登記造冊後依法定程式予以處理。
  第九條 對拾金不昧或者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和表揚:
  (一)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實施獎勵單位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其中,對拾獲物品的,按拾獲物品評估價值計算獎勵金額,並於拍賣、變賣後支付獎金;對拾獲現金的,按實際數額計算並支付獎金。
  (二)對從事拾遺物品處理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十條 冒領、挪用、侵吞遺失物,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拾遺物品的管理,管理拾遺物品的費用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規定施行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15年12月25日印發實施以來,在表彰拾遺交公好人好事,弘揚拾金不昧的道德風尚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遺失物權利人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穗府規〔2019〕6號)提出的審查意見,由市公安局牽頭對《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和表述進行修訂和完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遺失物品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核實認領、上繳等內容,增強《管理規定》的可操作性,更好倡導拾金不昧,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安定和諧。
二、《管理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將“遺留”一詞更改為“遺失”。在上位法《民法典》中,對遺失物品的表述使用的詞語是“遺失物”,《管理規定》中應當使用與上位法一致的詞語;其次,“遺留”一詞的含義和“遺失”有明顯的不同。《辭海》對“遺留”的解釋是:“謂以前的事務或現象繼續存在”,強調的是物品的一種存留的狀態。而《辭海》對“遺失”的解釋是:1. 丟失;丟棄;2. 遺漏;3. 失誤;過失;4. 遺忘;忘記。“遺失”更強調因失誤、過失、遺失而導致物品的遺落。故“遺失”一詞更適合。
  (二)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一是為避免與上位法《民法典》產生衝突,根據《民法典》第一編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將《管理規定》中的“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二是依據《民法典》第二編第二分編第九章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將《管理規定》第七條中“公開招領6個月”修改為“公開招領一年”。三是依據《民法典》第二編第二分編第九章第三百一十五條,將《管理規定》第七條中的“應公開發布招領公告,公開招領一年”修改為“可以確定權利人的,應及時通知其領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應公開發布招領公告,公開招領一年”。
  (三)《管理規定》明確了需向拾得人開具相關憑證。根據拾遺物品實際工作情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各接收單位應向拾得人開具送交遺失物品的相關憑證。當接收單位和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發生爭議、拾得人領取獎勵時,均可以此為證據。
  (四)明確了拾遺物品管理歸口單位。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並非所有單位均設定治安保衛機構,將《管理規定》中的“治安保衛機構”修改為“拾遺物品管理機構”。
  (五)周全了遺失物在被領取前的各種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二編第二分編第九章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中包含“滅失”的情形,所以《管理規定》中增加“滅失”的情形。
  (六)增加對遺失物變賣的處理方式,提升遺失物管理效能。根據遺失物實際工作情況,採納各單位意見和建議,增加對遺失物變賣的處理方式,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中的“拍賣”修改為“拍賣、變賣”。為依法依規處理遺失物,提升遺失物管理效能,將“已過保質期食品和其他易變質腐爛物品,藥品、化妝品等個人衛生用品,以及明顯無使用價值的物品等可以由拾遺物品接收單位自行妥善處理”修改為“已過保質期(有效期)的食品、化妝品、藥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機關登記造冊依法定程式予以處理”。
  (七)嚴格文字把關,規範詞句表述。一是刪除《管理規定》第三條“我市處理拾遺物品的主管部門設在市公安局”表述。二是將第五條中的“給拾得人開具送交遺失物的相關憑證”修改為“向拾得人開具送交遺失物的相關憑證”。三是根據條文語境,統一了“遺失物品”、“遺失物”的表述。四是將《管理規定》第八條中的“將拍賣、變賣款項妥善保存招領”表述修改為“將拍賣、變賣款項妥善保存並發布招領公告”。五是刪除《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中的“處理無人認領的拾遺物品後”表述,該表述易造成僅對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拾得人進行獎勵的誤解。六是將《管理規定》第十條“冒領、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表述修改為“冒領、挪用、侵吞遺失物,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七是將《管理規定》第一條中的“等相關法律”表述修改為“等有關規定”。八是將《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條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場所”。九是將《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變化,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修改為“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規定施行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八)周全了拾得人處理遺失物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遺失物拾得人有兩種方式處理遺失物,即直接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為保持與上位法一致,增加《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三)“拾得人直接通知權利人領取”的表述。
  (九)最佳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平等。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一條“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規定,刪除《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中的“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檢查和監督”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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