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應急管理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為保障應急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應急管理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檔案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廣州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或經授權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或者機構(以下統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本辦法;《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為本辦法的附屬檔案,是應急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所確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在行政處罰執法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並做出處理的權力。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條 對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六條 行政處罰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和後果等因素在相應的處罰幅度內作出處罰。
第七條 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應當並處處罰的,不得選擇性適用。
第八條 符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六條情形的,不予處罰。
第九條 符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第十條 符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五條情形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於法定處罰幅度上限,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第十一條 具有從重或從輕處罰情形的,處罰決定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範圍。不具有或同時具有從重、從輕處罰情形的,根據違法主體的主觀惡性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及潛在危險性等因素,按具體規定的幅度平均值起算裁量。
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具有減輕處罰情形的,單一情形的裁量減少幅度一般不超過具體規定幅度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 具體辦理行政處罰過程中,承辦、審核和審批各環節的人員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並對所提意見負責。審核人員可以變更承辦人員提出的意見,但應說明理由;審批人員具有具體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最終決定權。
第十三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或機構辦理的具體案件(簡易程式除外),應當經過委託單位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行政處罰告知和決定。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委託單位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規定涉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且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界定停產停業的範圍;停產停業整頓的期限一般以日為單位,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期限不超過180日。
第十五條 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安監規字〔2017〕364號)的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上位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等修改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依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實施。
附屬檔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

印發的通知

穗應急規字〔2019〕4號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應急管理局,廣州空港經濟區安全監管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附屬檔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現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如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

檔案解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為加強應急管理和能力建設,市委、市政府決定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政府辦公廳、市公安局等部門的相關應急救災職責整合,組建市應急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病防治職能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接。機構改革後的市應急管理局以提高全市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目標,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整合最佳化應急力量和資源,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新組建的市應急管理局除原有的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職能外,亦整合了震災應急救援、防汛防旱防風等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職能,權責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原《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文號:穗安監規字〔2017〕364號,以下簡稱“《安監處罰裁量規定》”)的適用有必要隨著機構改革職能調整而修訂,體現依法行政、權責一致的原則。
  一、修訂的內容和目的
  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是依據機構改革後的應急管理部門職權變動,結合《安監處罰裁量規定》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對《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及附屬檔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常用法律法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進行增加與刪減,並更名為《廣州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規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同時附屬檔案名稱更名為《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將國家和市政府的應急救災管理所涉及的規定細化,方便執法人員在實際中操作,使規範裁量權普通適用於應急管理的行政執法過程。新辦法共16條,並附有《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表》99項,作為細化的具體標準。
  新辦法的主文方面,主要修訂的重點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實施主體的變更,體現了機構改革、職能整合的成果;
  二是修改了從輕、從重處罰的表述,使之更加規範準確,體現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的一致性;
  三是刪除了行政處罰的內部審批程式,新辦法專注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實體規定;
  四是因應現階段仍然為機構改革的磨合階段,明確規定了上級部門上位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等修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實施。
  新辦法的基準表主要修訂亮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基準表中《安全生產法》一些條款的量罰標準進行了調整。在原《安監處罰裁量規定》起草施行時,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已經於2014年12月1日實施,但國家層面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尚未調整,無法適應上位法的修改。當時市安監局按照廣州市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自由裁量的量化標準的制定。2018年6月26日,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對《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版)》(徵求意見稿)。本次修訂中對上述徵求意見稿的精神進行了吸收,體現在《安全生產法》的自由裁量標準調整中。
  二是對基準表中的分類隨著機構改革而調整,刪除了職業病防治類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增加了新增加了生產安全事故類和自然災害類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規範,突出應急救災管理職能。
  二、新辦法的銜接問題
  新辦法實施後,原《安監處罰裁量規定》同時廢止,廢止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罰的,按照新辦法的標準進行處罰。若在實施過程中上位法修訂變更,應急管理部門將因應變更調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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