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設施建設若干規定

《廣州市市場設施建設若干規定》在1995.08.04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場設施建設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04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為加快本市市場設施的建設步伐,促進市場體系的發展,結合本市的實際需要,制定以下規定:
一、廣州市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各類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的統一規劃及協調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廣州市計畫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市商業網點辦公室在市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對全市商業網點、商業市場建設協調監督工作。
二、市場建設和發展規劃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由市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市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市政府頒布實施。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確保規劃的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市場的使用功能。
三、鼓勵、支持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個人以及外商在統一規劃下投資興辦各類市場。其中中央、省、市屬單位和市外單位及外商投資開辦的,由市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審批。區屬單位及個人投資開辦的,由所在區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審批,報市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投資興辦市場按下列規定給予優惠:
(一)規劃、國土部門對納入市政府市場建設和發展規劃,屬市民生活必需的並納入市政建設配套的農副產品市場,肉菜市場建設用地,應給予優先安排。
(二)由開發公司按城市規劃建設的配套室內農副產品市場、肉菜市場,應按建設成本價出售給商業部門或所在區政府收購,統一管理,不得改變市場使用功能。
(三)對產權歸市、區政府所有的農副產品市場、肉菜市場,可免繳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四)市政府開辦的農副產品市場和肉菜市場,其市場建設用地的城建配套費可給予全免。
(五)在保證市場使用功能和外圍交通疏導的前提下,市場建築的容積率報經市規劃局批准,可適當擴大,並允許從建築總面積中剔除。
(六)新建農副產品市場、肉菜市場屬營業面積部分所繳納的建築營業稅,以營業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按入庫稅額計算返還給建設單位,其中,市本級徵收的,由市財政返還,區級徵收的,由區財政返還。
農副產品市場徵收的增值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返還5%給市、區商業管理部門專項用於市場再建設,並按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由財政返還的資金應當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七)採用預收租金的辦法發動個人集資建設市場的,租金可予以優惠。室內市場的租金實行市場指導價格,由市物價局、工商局和國土局房管局共同制定。
(八)市屬市場建設貸款貼息資金的來源,由市政府根據當年的財力情況,在市財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挖潛貸款貼息資金中統籌安排。該項資金由市市場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用款計畫,經領導小組審定後,進行統籌安排。
五、凡新建生活小區、零星單幢建設商品住宅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繳交住宅建築面積的3.5%的投資款,由市商業主管部門掌握,用於全市統籌建設的農副產品市場、肉菜市場。此項款由市國土局房管局在收取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一併代收,收取的資金市、區各占50%。
新建生活小區屬綜合開發建設的項目,由開發企業根據規劃部門審批的小區規劃統一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免繳3.5%的投資款。
利用3.5%投資款購建的商業網點房屋產權歸屬國有,由市房管部門統一管理,按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租賃給商業企業使用。
六、規劃中的市場建設項目,開發單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滿一年不動工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徵收土地閒置費,滿二年不動工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違反本規定,屬領導責任的,按管理許可權,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按規定限期糾正;屬經營者責任的,由其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屢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劃出商業或市場用房,又拒不繳交市場建設投資款的,由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繳交,逾期仍不糾正或不繳交的,規劃、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不予驗收,並不予通水、通電。
八、縣級市的市場設施建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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