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工作制度

《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工作制度》是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施行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工作制度
  • 發布單位: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
為規範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廣州市政府令第6號)和《廣州市工商局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工作制度》,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制度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是指權利人依法向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務信息的活動。
(二)分局是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義務人(下稱“義務人”),對屬於本職責範圍的、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應及時、準確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並向社會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的權利人(下稱“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機關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權利。
(三)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真實和及時的原則。
二、受理機關及職責
分局辦公室為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受理機關,職責如下:
(一)受理並按照相關申請內容轉辦、督辦有關科室、工商所落實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事項;
(二)按照應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範圍和內容,指導和督促有關科室、工商所更新本行政機關應公開的政務信息;
(三)組織編制分局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分局規定的與政務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三、受理內容
(一)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而未公開的以下政務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機構設定、職能、辦公地點及投訴途徑等;
3.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4.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
5.承諾辦理的事項及時限;
6.本單位領導成員的分工和調整變化;
7.錄用公務員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8.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
(二)不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
1.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
2.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導致泄密或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3.內部政務信息、公文及正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4.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5.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四、受理及公開方式
(一)分局辦公室應當建立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指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指南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受理機關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
2.申請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示範文本;
3.救助途徑;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在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網頁(網址為http://gongshang.panyu.gov.cn)“政務公開”欄目中發布《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指南》(下稱《指南》),設定《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為權利人提供網上申請渠道。
(三)利用固定的政務信息公開欄、電子螢幕、在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網頁等公布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五、處理程式
受理機關收到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後應進行登記,並按照申請內容分發相關科室、工商所辦理。辦理部門應當作出公開的決定並提供相關信息;不能即時作出決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需報分局分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需徵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具體根據以下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屬於工商部門職能範圍、應主動公開而未公開的政務信息,應作出公開決定並及時公開。
(二)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受理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權利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可以部分公開的政務信息,作出部分公開決定。
(四)對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社會共同利益、工商系統內部免予公開或不存在的信息,作出不予公開決定並說明理由。
(五)不屬於本系統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指引權利人向相關信息公開義務人申請。
(六)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發出《暫緩公開決定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不包括徵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間)並答覆。
(七)需徵求第三方意見的政務信息,自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徵求第三方意見;如第三方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給予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分局在作出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決定前,辦公室要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徵求分局法規科意見;作出的決定書(告知書)應由辦公室審核、編號,並呈分局領導簽發。
六、申請渠道及要求
(一)主要渠道:
1.當面申請。權利人可以到受理機關當場遞交《申請表》,提出申請。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權利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權利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也應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網際網路申請。權利人可以在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網頁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提出申請(詳見網頁發布的《指南》)。
權利人應以紙質、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受理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權利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二)有關要求:
1.權利人提出公開政務信息申請時,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並填寫《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關領取,也可以在廣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網頁下載電子版)。
2.權利人應就不同請求分別提出申請,不得在單件申請表中同時提出多項請求。
3.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權利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如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等。
4.權利人行使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他人隱私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務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七、答覆方式及收費
(一)對權利人的申請原則上以決定書形式答覆,統一採用本單位的制式信函,根據不同情況發出相應的決定書(告知書),分局發文字號為“穗工商番公〔200×〕××號”。
(二)同意公開的政務信息,應以網上公開的形式提供給權利人,並在答覆件上告知權利人網址及查詢方式。權利人要求提供複印件,並郵寄或傳真的,可按其要求提供。
(三)受理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務信息。
(四)權利人在獲取政務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可以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或以實際發生費用(如郵資等),由財務部門代收。
(五)符合本區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權利人,以及屬於非盈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憑有關證明,經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八、工作統計及總結
各工商所、分局有關單位和機關各科室於每年12月15日前向分局辦公室提交政務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政務信息公開情況;
(二)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情況(含同意公開、部分公開、不予公開的分類統計);
(三)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收費和減免情況;
(四)對本單位政務信息公開提出投訴、複議的情況統計及處理結果;
(五)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案。
分局對各工商所、分局有關單位和機關各科室的年度政務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分析、綜合、評估、通報,並於每年12月30日前報市局辦公室。
九、責任監督
(一)分局監察科應向社會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接受公眾對義務人開展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工作的監督,並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實施。
(二)權利人認為義務人未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義務的,可以向分局監察科投訴。監察科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權利人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三)權利人認為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義務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四)對不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分局監察科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附則
(一)權利人查詢企業檔案資料,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號)辦理,不適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未作規定的,依照《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廣州市政府令第6號)執行。
(三)本制度由分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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