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境外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

《廣州市境外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20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境外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contractu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overseas enterprises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3-04-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3-05-01
檔案來源,檔案全文,

檔案來源

(穗府[1993]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境外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境外企業的活力,調動經營者和員工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區、縣(市)屬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境外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是本市所屬境外企業承包經營(以下簡稱承包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財政、審計、人事組織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協助做好承包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境外企業及其投資單位分別為承包企業的承包方和發包方。承包企業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必須明確發包、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兼顧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遵守駐在國家或地區的法例和我國有關管理規定;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承包企業應按規定確保上繳財政部門的稅後利潤。
第二章 承包條件和形式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境外企業,方可實行承包經營:
(一)經正式批准建立的全中資或中外合資中方占大股並由中方管理的企業;
(二)企業正式開業一年以上,各項基礎管理健全,各種報表齊全,經營運作正常;
(三)企業兩年內沒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營事故,沒有因違反政策法令造成重大損失。
第七條承包企業應實行全員承包(或稱公司承包),不得由個人承包。
第八條承包採取“包定基數,遞增上繳,超收分成,欠收自補”的辦法,具體形式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商定。
第九條境外企業的承包指標是綜合指標,考核時以經濟指標為主。承包指標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商定,但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參考企業承包前二至三年的經濟指標;
(二)不得低於同行業同類企業的經濟指標平均值;
(三)保證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固定資產每年有所增加;
(四)承包期內各項經濟效益指標逐年有所遞增;
(五)新一輪承包期的承包基數不得低於上一期承包指標的完成實績;
(六)處理好企業近期利益和長遠發展的關係。
第十條承包經營必須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下簽訂承包契約,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管理指標包括營業額、成本費用、利潤額、企業的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新產品開發、國際市場開拓、企業固定資產增值、增補自有流動資金、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措施、其他指標;
(二)收入的分成,留成的分配;
(三)承包形式和期限;
(四)獎懲措施;
(五)違約責任及不可抗力;
(六)其他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一條每輪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三年,在本規定公布後的兩年試行期內,每輪承包期為一年。
新一輪承包應在上一輪承包期結束前一個月簽訂新的承包契約。
第十二條承包期三年的,可把指標逐年分解、兌現,並按照規定逐年提取風險基金。
第三章 承包企業的管理
第十三條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報表制度,承包前、承包終結審計制度。每年由發包方及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審計,審計結果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外經貿委備案。
第十四條經審計,超額完成承包經營契約指標的,可從超基數的利潤部分中提取超額利潤獎,獎金總額可根據超額完成契約指標數確定,但不得超過超基數利潤部分的40%,同時不得超過承包經營企業的中方人員十二個月的職務工資(港澳地區按新華社規定的工資標準,其他國家和地區按當地中國使領館規定的工資標準)總額。
第十五條超額利潤獎金的分配應按多勞多得的原則,合理髮放。企業主要經營者的獎金,視完成承包經營契約的情況,可高於本企業中方人員年均獎金的一至二倍,成績特別突出的,可高至四倍。
第十六條未完成當年承包基數金額的,按“欠收自補”的原則,可實行先掛帳,從下一年度超基數利潤中扣回。若不能補足的,可從風險基金中補足;並從次年起,一年內,主要經營者的月收入不得超過其月工資的80%,其他員工的月收入不得超過其月工資的90%,扣減的款項用於補償未完成承包基數的金額。確因外部條件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而未完成承包經營指標的,可酌情處理。
第十七條承包企業應在上繳財政後的企業留利中提取10%的風險基金,主要用於補足未完成的承包利潤基數,也可用於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但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承包經營契約期滿時,在補足契約規定的承包利潤基數後,該風險基金的剩餘部分,可用於增加發放獎金總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將承包企業對承包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外派常駐人員調換的考核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承包企業完成承包經營任務後,除按本規定提取超額利潤獎發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動用企業留利資金髮放獎金。違者,由發包方如數追回承包企業承包期內發放的全部獎金。
第二十條承包契約的簽訂、修改、解除,均須經發包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外經貿委批准。
第二十一條承包契約的雙方,應嚴格遵守契約,如有違約,違約一方或雙方應按契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承包契約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應按規定提交國內有關部門處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交境外的法務部門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外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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