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目標責任狀考評獎懲規定

《廣州市城市管理目標責任狀考評獎懲規定》在1994.11.03由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管理目標責任狀考評獎懲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 頒布時間:1994.11.03
  • 實施時間:1994.11.03
為進一步落實我市城市管理目標責任制,更好地適應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和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要求,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規定》(穗字[1994]7號)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評辦法
凡與市政府簽訂城管目標責任狀的區(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有關部門,均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考評,採取上、下半年各考評一次的辦法,按考評結果得出達標或不達標:
(一)凡當年上、下半年兩次考評均達標的,給予獎勵。
(二)當年兩次考評結果如一次達標、一次不達標的(不分上半年或下半年,下同)不獎不罰。但如兩次考評得分相加平均分達不到達標的最低分數線,予以處罰。
(三)上、下半年均不達標的予以處罰。
(四)連續兩年考評都不達標的,予以重罰。
二、獎懲辦法
當年上、下半年兩次考評均達標的,按責任輕重程度給予不同的獎勵。市屬八區、市環衛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個單位中有達標的,各獎勵5萬元;其他達標單位各獎勵2萬元。並在新聞傳媒上公布表揚。
(二)對連續兩年考評均達標的簽狀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幹部,給予如下獎勵:任職不滿1年的,給予相當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的獎金;任職滿1年以上的,給予相當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獎金。
(三)當年下、下半年兩次均不達標,或1次達標1次不達標,但兩次考評得發相加平均分仍達不到達標的最低分數線的,如屬市屬八區、市環衛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個簽狀單位的,處罰1萬元;屬其他簽狀單位的,處罰5千元。並可在新聞傳媒批評曝光,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四)連續兩年考評均不達標的,除給予上述經濟處罰外,取消該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評先受獎、晉級晉職的資格。該單位不得評為年度綜合獎,並在新聞傳媒上批評曝光。
三、監督執行
對城管目標責任狀的檢查考評,由市城管辦在市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每年初,市城管辦要將上一年度檢查考評的結果向市政府作出報告。並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政府人事部門,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
責任狀達標獎勵的獎金,由市財政局劃出專項經費,按獎勵的數額計發。被處罰的單位,應在第一季度內將受罰的款項劃給市財政局,作為全市城管專項資金。
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獎罰決定,由市城管辦提出意見,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部審核後,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對街、鎮及區屬部門的考評獎懲辦法,可參考本規定由各區制定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四、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