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規定

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規定是一份地方法規,發布於1998-12-14,生效時間為1999-01-01,發布文號是市政園林[1998]92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規定
  • 發布時期:1998年12月14日
【發布單位】81906
【檔案來源】
(1998年12月14日市政園林〔1998〕922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監測,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和養護,控制城市排水污染,根據《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排水監測工作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排水監測是指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廢水進行監測管理。
第三條凡要向本市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個人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監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其屬下的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監測工作。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所賦予的許可權協助廣州市城市排水監測站工作。
第五條排水監測站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城市排水監測的年度計畫,報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掌握全市排水動態,負責對排水戶水質、水量進行監測管理;
(三)參與城市排水事故的調查,並向主管部門提交排水監測情況報告;
(四)承擔排水戶委託的排水檢測及諮詢服務;
(五)協助市政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許可手續;
(六)協助市政管理部門處理妨礙排水設施運行及違章排放的行為;
(七)負責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排水監測的業務工作。
第六條排水戶排放的水質、水量必須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廣州市污水排放標準》(DB44 37-90)。沒有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
第七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應向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排水監測站核准其所申報的排放水質、水量及處理工藝符合標準後,方可辦理排水許可手續。其中,排放水量按照實測數據計算,對不具備實測條件的,按照核定量計算。
排水戶變更排水條件的,須按前款規定的程式申報,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第八條建設工程需臨時排放污、廢水的、應先進行沉澱處理,經監測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九條排水戶應按排水監測的要求設定專用的水質、水量檢測的檢查井,並應有明顯的定點標誌。
第十條排水監測站定期對排水戶進行水質、水量監測,排水戶應予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拒絕監測。
第十一條排水監測站發現有超標排放或瞞報、弄虛作假等其他違反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時,應向市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由市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排水監測站對排水戶提供的排水資料應當按用戶要求保守秘密,並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排水監測工作人員在進行排水監測工作時,應佩帶有效證件,依法監測;未佩帶有效證件的,排水戶有權拒絕接受監測。
第十四條排水監測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觸犯刑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