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廣州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是於1996-06-03發布的公文,屬於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主要是為了保證廣州市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 所屬層級類別廣東
  • 是否有效:有效
檔案來源,檔案正文,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77號
【發布日期】1996-06-03
【生效日期】1996-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6〕7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廣州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市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含主任科員)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四條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予優先照顧。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退役軍人應予照顧。
第五條按照本辦法錄用的人員,即成為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我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省的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辦法、細則。
(二)指導和監督區、縣級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管理工作,制定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
(三)負責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和省政府委託的中央、省國家機關駐穗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組織考試和審批工作。
(四)完成其他主管機關委託的錄用考試工作。
第七條各區、縣級市政府人事部門按照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並承擔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委託的錄用考試工作。
第八條本市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畫和錄用程式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要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擬補充職位的要求進行。
第十條廣州市政府各部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由各部門自行申報,最後由市政府人事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區、縣級市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畫,經區、縣級市政府人事部門向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申報,由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確定。其程式是:
(一)由各區、縣級市政府人事部門對同級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及所轄鎮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初審。
(二)各區、縣級市政府人事部門將經過初審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統一上報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
(三)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各區、縣級市及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部門及其編制數、缺編數和擬增加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要的資格條件。
(三)招考的對象、範圍和採取的考試方法。
第十三條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根據確定和審批的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向社會統一發布招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擬錄用的職位名稱、專業及人數;
(二)擬招考的對象和條件;
(三)報名的時間、地點和辦法;
(四)考試的科目、內容、方法和日期;
(五)主考機關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程式是:
(一)編制錄用考試計畫;
(二)發布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考核;
(六)體檢;
(七)錄用;
(八)試用與轉正。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區、縣級市及鎮政府工作部門的,一般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報考廣州市一級政府工作部門的,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並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和省、市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
(七)屬特殊情況,需要適當放寬條件的,必須經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八)具有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錄用條件。
第十六條考試前要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初步了解報考者適應職位的基本條件。
資格審查工作由各區、縣級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用人單位配合。
報考者需提供主考機關要求的有關證件和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報名登記表》,並由主考機關發給准考證。
鎮政府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報名工作由各區、縣級市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第五章 考 試
第十七條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必要時也可進行特殊測試方法,以全面測試應試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水平以及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與工作能力。
考試根據擬任職位要求分類別、分等次進行。
第十八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考試。
公共科目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專業科目由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確定。
筆試採取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評分標準、統一考試時間的辦法,並由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面試可由區、縣級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或委託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面試主要是測查應試者的政治思想水平、綜合分析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人際協調能力、專業知識面、儀表舉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採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考試程式:
(一)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量其水平的;
(三)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規定或批准的其他情況。
上述所列特殊情況,由廣州市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對筆試、面試合格者要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全面考核和體檢。
第二十三條考核主要考察應試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需要迴避的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考核採取組織與民眾相結合的辦法,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考核辦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門另行制定、頒發。考核工作可由區、縣級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委託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及辦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定。
第七章 錄 用
第二十七條用人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以及應試者的考試、考核與體檢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並填寫《廣州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屬廣州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報廣州市人事局審批;屬區、縣級市和鎮政府工作部門的,由區、縣級市人事局審核後,統一報廣州市人事局審批。
被批准錄用的人員,由審批機關發給《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按本辦法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原單位應予以放行,所屬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調離手續。遇有爭議,由政府人事部門協調或仲裁。
第二十九條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考察,並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並報錄用主管機關審批。
被取消錄用資格的人員,屬從大中專畢業生中錄用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屬從在職人員中錄用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回原單位工作,或將人事檔案掛靠在當地政府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市場推薦工作。
第三十條廣州市政府工作部門按規定錄用的但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1至2年。
第三十一條凡考試合格但未被錄用的考生,由政府人事部門建立候選人員檔案庫,保留其候選資格1年。各級政府工作部門需要臨時補充國家公務員時,由政府人事部門從候選人員中推薦,用人部門從中擇優錄用。
第八章 迴避、監督與違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從事考錄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要實行公務迴避。
第三十三條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規定的程式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由錄用主管機關或委託下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分別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負有主要或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要接受監督,認真受理民眾檢舉、申訴和控告,並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錄用考試工作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上述人員中,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廣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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