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僑商會

廣州市僑商會成立於1999年,是由廣州市僑屬企業協會和廣州市華僑投資企業聯誼會合併改組而成的。第二屆理事會於2003年8月15日成立,以會長周澤榮先生為首的廣州市僑商會第二屆理事會,其組成包括了廣州市榮譽市民企業、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僑屬企業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企業,其中有不少的跨國、跨行業以及高新科技企業,體現了我市僑界各行業優秀企業的團結和聯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僑商會
  • 所在城市:廣州市
  • 成立於:1999年
  • 會長:周澤榮
組織介紹,商會章程,

組織介紹

廣州市僑商會是我市僑界企業的綜合性服務團體,是僑界企業溝通和聯繫僑務部門以及政府各其他部門的橋樑,是僑務部門和市政府貫徹落實各項僑務政策和經濟管理措施的助手。廣州市僑商會按照《廣州市商會章程》,貫徹其辦會宗旨和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僑(含港澳)資興辦僑界企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圍繞維護僑界企業合法權益,發揮民間商會的優勢和作用,促進廣州市僑界企業的健康發展,為我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廣州市僑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僑界企業組織和與僑關係密切的其他企業的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為企業爭取合法權益,為會員與政府各部門的溝通牽線搭橋,促進廣州地區僑界企業之間經營管理經驗交流,運籌企業經營管理活力,加強經濟、業務、信息技術協作,提高僑界企業管理水平,為僑界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發展服務為宗旨;引導企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僑界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道中293號廣東外商活動中心5樓,郵政編碼:510600 電話:87371288(總機轉)。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本會以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僑(含港澳)資興辦僑界企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圍繞維護僑界企業合法權益和本會宗旨開展各項活動,促進企業發展為主要任務。
(一)組織企業之間橫向經濟合作,扶持企業生產項目上馬;
(二)組織生產項目的技術合作攻關,促進新產品的生產;
(三)組織人才、技術交流,促進企業科技進步;
(四)組織國內外市場信息傳播,溝通企業產供銷渠道;
(五)組織華僑投資中介活動,為企業擴大生產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
(六)組織企業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七)組織經濟政策諮詢和專家講座;
(八)組織僑界企業經濟律師顧問組,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九)組織企業產品展示展銷會,為企業產品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十)組織企業管理人員國內外經濟考察和業務培訓活動;
(十一)組織企業文化交流,活躍企業文化生活;
(十二)印製本會會刊,宣傳僑界企業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三)引導歸國留學人員、海外專業人士回國創業;扶持鼓勵發展高新科技產業。
(十四)建立企業與各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機制;
(十五)引導僑界企業支持國家西部開發戰略;
(十六)宣傳推介廣州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狀況,為向世界推介廣州出力。
(十七)開展有利於僑界企業發展的其他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廣州地區興辦的僑界企業;
(四)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凡廣州地區的僑界企業以及與僑關係密切的其他企業;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過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個人會員:凡廣州地區僑界企業的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熱心僑界企業的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過批准,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均應遵守本會章程,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秉公守法,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形象,反對一切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如有違反,經常務理事會查實,即行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聘請部分省、市領導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對熱心本會工作,資助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企業家和社會各界人士授予“榮譽會長”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期滿另行選舉,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四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如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當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或秘書長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或者對有關人員提起訴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有具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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