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PA),成立於2004年11月9日,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停車場經營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和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機構。是全行業、全市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GPA
- 成立於:2004年11月9日
協會簡介,內設機構,發展歷程,其他相關,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是經廣州市民政局核准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是繼上海、重慶之後,建立的全國第三家停車場行業協會。
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在城市汽車經濟飛速發展,市場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政府職能轉變日益加快的今天,她的成立,對加強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的溝通,推進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提高全行業的管理、技術和經營水平,推動停車場行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內設機構
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設定了停車場經營服務專業委員會、停車場智慧型化專業委員會、停車場規劃與交通技術委員會、停車場行業培訓工作委員會等四個專業委員會和專家庫,協會常設機構是秘書處。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200個,理事單位65個,常務理事32名,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4名,副會長16名,監事長1名,監事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協會還在各區、縣級市交通管理總站建立了聯絡處,配置了聯絡員。
發展歷程
協會成立以來,先後承擔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停車場開業條件審查職能;完成了停車場電子收費設備POS機的評審、選型工作;為改善城市交通景觀,支持文明衛生城市創建,配合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開展了2007版停車場統一標誌牌的更換;為完善停車場標誌標線行業標準體系,促進市場規範,制定並實施了《廣州市停車場標誌標線行業規範(試行)》;為更好的宣傳政策法規,答惑解疑,開通並改版了協會網站《廣州停車網》,編印並免費發放了上萬本《廣州停車》會刊;為展現停車場建設成果,促進停車場最佳化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了“廣州市示範停車場”的評選活動;為擴大了企業交流,樹立行業品牌,協助舉辦了廣州國際城市交通展覽會及相關活動;近年來,協會一直積極倡導停車收費價格市場化,先後申請調整了路內停車收費和商場等配套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新標準於2008年7月1日開始執行;協會積極參政議政,配合政府部門開展了停車難、停車價格等一系列調研,為政府決策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協調解決了小區停車,軍車停車等諸多停車糾紛。
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已經於2008年底完成了換屆工作,協會將繼續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的支持下,不懈努力,為廣州市停車行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其他相關
地址:廣州市廣園中路338號廣州公路主樞紐指揮中心六樓611室
郵編:510405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PA。
第二條 本會是廣州地區從事停車場經營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與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服務、協調、自律、監督”職能,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發揮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為會員服務,不斷提高公信力,自覺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配合業務指導部門加強停車場行業管理,促進全行業不斷提高管理、技術和經營水平,提升行業的整體形象,推動本地區停車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本會的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廣園中路338號(郵編:51040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標準;代表行業參加政府的決策論證及有關活動;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制定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以及按要求開展有關調研和統計工作。
(二)受理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本會的相關職能工作,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合作聯動機制,承擔政府委託的課題研究任務,參與行業內的鑑定、評審、查處等工作,組織對停車場設備設施供應企業的資質評定,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與考核工作。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督促停車場經營者守法經營。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監督和規範會員的經營管理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行規行約、降低質量標準、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形象等行為,予以警告、業內批評及開除會員資格等懲罰;經教育仍不予悔改、情節嚴重的,提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必要時在業內或社會進行公告。
(四)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創造平等發展的機會,提高會員和行業企業抵禦經營風險的能力和競爭力;發揮協調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的矛盾關係,維護行業的穩定發展。
(五)建立誠信優質服務機制,推動行業形象建設,指導、協助會員健全質量、服務等基礎管理。加強質量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優質服務評比活動,促進經營新理念、新模式、新技術的交流推廣,提高全行業的整體形象和經營、服務水平。
(六)發揮協會的專業指導能力,為會員及社會提供停車場經營管理方面的業務諮詢、項目策劃、評估、招投標和中介等服務;推動會員間的經濟合作,促進行業內外和地區之間(包括國內外、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協作;組織相關的產品推介、招商和學術研討活動,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專業會議,接待國外來訪組團,不斷擴大本會的對外影響。
(七)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經營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業信息資源庫;正確引導輿論,依法出版行業刊物,建設行業網站,宣傳會員形象,按期公布協會及行業信息。
(八)組織推進行業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
(九)按有關規定和協會宗旨從事有益於行業健康發展的其它業務活動,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辦妥有關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協會幫助、指導、解決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有關問題;
(七)享受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其他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接受協會的監督管理;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足額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團結其他會員,促進同行間的交流、支持和協作。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會費9000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監事長單位會費6000元/年;
(三)副會長單位會費5000元/年;
(四)常務理事單位、監事單位會費4000元/年;
(五)理事單位會費3000元/年;
(六)一般會員單位繳納會費標準:
1.車位數500個及以上的企業:2000元/年;
2.車位數200個及以上的企業:1500元/年;
3.車位數100個及以上的企業:1000元/年;
4.車位數30個及以上的企業:800元/年;
5.車位數不足30個的企業:500元/年;
6.其它單位20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代表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以及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設定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檢查協會經費收支狀況,維護協會經費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組織擬定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津貼和福利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長出席本會會長辦公會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