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保全協會成立於2006年3月,是一個由廣州市公安局主管,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記成立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保全協會
- 成立時間:2006年3月
- 主管:廣州市公安局
- 批准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州市保全協會成立於2006年3月,是一個由廣州市公安局主管,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記成立的社團組織。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關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組織協調保全服務業務,團結全市保全服務行業,不斷提高隊伍素質,提高服務質量,拓寬服務領域,促進保全服務業健康發展,在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穩定,服務經濟建設中做出貢獻。業務範圍是:開展保全行業的研究、培訓、交流,提供法律和業務方面的諮詢,制訂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創辦會刊,建設和管理本協會網站,發布行業信息,協調、開拓保全服務業。
廣州市保全協會領導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廣州市保全協會主要設有:辦公室、財務部、《廣州保全》編輯部等。
2006年1月12日,廣州市保全協會在廣州市迎賓館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選舉產生了廣州市保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常務理事會。經過一段緊張有序的籌備工作,於3月30日在華泰賓館舉行了成立大會,標誌著廣東省首家保全協會正式成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州市保全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縮寫為GZ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州市各保全服務企業、內部保全組織、與保全服務相關的企事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行業工作者以及支持保全服務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具有專業性和地方性的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關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組織協調保全服務業務,團結全市保全服務行業,不斷提高隊伍素質,提高服務質量,拓寬服務領域,促進保全服務業健康發展,在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穩定,服務經濟建設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廣州市公安局主管,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7萬元。
第六條 本協會為獨立社團法人。
第七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為廣州市環市中路金鷹大廈2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保全服務業的理論和法規研究,協助主管部門推進保全服務業改革,促進保全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三)制訂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提供法律和業務方面的諮詢服務,開展行業認證工作;
(四)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和公益活動;
(五)指導區、縣級市保全協會工作;
(六)指導和開展保全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
(七)開展社會宣傳,增進社會對保全服務業的了解;
(八)開展行業內外之間友好交往,傳遞保全信息,舉辦學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
(九)協助主管部門組織保全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和推廣套用,舉辦展覽展銷活動;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保全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協調全市保全服務業需統一辦理的事項;
(十一)創辦會刊,建設和管理本協會網站,發布行業信息;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支持本協會的工作並熱衷於保全服務業的單位、個人;
(四)以單位名義加入協會的,必須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無不良記錄的各類保全相關組織;
(五)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的,須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費;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3年。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65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徵得社團登記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經2006年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